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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河南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河南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河南省全面实施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近日,财政厅负责同志就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TodayHot}

  问: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负责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根本措施,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利于矿山企业在利益机制和价格杠杆作用下,更加珍惜宝贵的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开采效率;有利于消费者更加注重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恢复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入,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其次,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改变传统体制下廉价或无偿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利于建立充分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的体制、机制。 {HotTag}

  第三,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解决矿业权取得有偿与无偿并存的“双轨制”问题,有利于理顺资源收益分配关系,规范矿业市场秩序,建立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第四,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合理调整政府和企业、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把地方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资源富集地区经济加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问:能否介绍一下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负责人: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的原则,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建立煤矿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同时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 

  问:我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负责人: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严格实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二是建立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三是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四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资源税费政策;五是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和宏观调控。 

  问: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负责人:出让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同时,对企业以前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具体方式有三种: 

  一是缴纳资金: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和2006年11月1日之前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应当首先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二是折股: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逐级上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 

  三是转增资本金:国有地勘单位在2006年11月1日之前已经由其登记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目前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问: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是一个新的矿业发展理念。我省如何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负责人: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是这次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办法是:首先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煤矿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并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按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由各级政府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环境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解决。 

  问: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同时,其他矿产资源是否也要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负责人: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借鉴山西、内蒙等资源大省(区)的成功经验,省政府决定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同时,其他矿产山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也将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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