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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七大亮点解读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在总结我省过去招投标工作的经验,接轨国家招投标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就规范招投标活动作了许多补充、完善和创新。《条例》的制定和通过凸现了七大亮点:

一、明确规定了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为区别对民间资金与政府资金的投资管理,着重管好政府资{TodayHot}金投资项目,《条例》对政府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作了严格规范,将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排除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外。《条例》明确规定使用下列6种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3、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6、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进一步拓宽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条例》在国家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等特殊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确定。

三、明确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职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的报告、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确定后的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等4项文件必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不再进行招标的、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事先必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同意。《条例》还明确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 接受投诉或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认定、制止、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监督等环节的监督职责。

四、基本确立了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督和执法监察互相结合、相互制衡的管理监督体系。

针对目前我省招投标监督活动中,行业保护、地方保护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并建立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条例》同时规定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这样就从法律上确立了我省招投标综合协调监管部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等执法机关互相结合、相互制衡的管理监督体系,基本上理顺了行政部门之间的监督关系。

五、加强了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并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针对目前少数评标专家责任心和法律道德意识不强,存在专家和投标人私下串通的现象,《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和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违反规定的可处最高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针对有些市、县现有评标专家库规模小、专家数量少,部门自建专家库互相封闭、重复投入、专家库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同时,《条例》还进一步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办法,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集中进场交易,形成集中统一的有形市场,是近年来我省在规范招投标交易运作、加强集中监管等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实践证明,这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降低交易费用,加强综合监管,防范和遏制招投标领域的腐败。《条例》明确了这一制度,并授权省政府制定统一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

七、明确实行招投标信用记录和公示制度,遏制不良招投标行为和违法行为发生。

为了扼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充分发挥信用信息警示作用,《条例》规定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并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同时,《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这将有效改变以往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重事中审批管理、轻事后监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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