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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11-2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量调整

1、在工程建设超出总造价10%,或新增工程量超过200万元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不一定,如果新增的量是因为原来没有算好,或是发生了一些细节上的变更,一般不会重新招。

比如一栋房子,原来招标估1000万,后来要1200万,这种不会。但是如果一栋房子招标,完成工程需要再加一栋很小的房子,这种就要看情况了。和原来的工程有连续性,而在一定数额内,就不需要重新招。

依据为《招标法》第42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造价量调整扩展资料:

按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修正概算

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2、工程造价中该如何调价才是合理的?

工程造价中该如何调价才是合理的:清单报价,在进行组价完成后,对工程量、取费等参照招标文件、清单进行校来队后进行调价。首先进行复制新的备用。源预算人员及公司造价管理商务老总,分析工程量、施工的成本、利润点、其他费用后,考虑投标报价的底线及上限。 对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注意甲供材)、定额子目的工程量进行综合考虑,规费规定不得调整。在计价界面的上部有造价的调整(调价或项目中),按照调整思路进行调价。

3、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调整率是什么意思?

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不确定因素,使得招标投标原来确定的合同法价款不再合适,这就要求合同价款适时做出调整。与传统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体现各投标人的竞争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工程价款调整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结算争执的焦点。一、工程量变化和工程量清单偏差的处理工程量清单的偏差与设计深度密切相关,鉴于多数工程量清单编制具有专业性强、项目众多、内容繁杂等特点,咨询单位难以保证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准确无误的。对于中小型建设项目,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招标人或咨询人可在招标答疑前,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质询或核对意见,对有错误的项目在招标答疑时以更正的形式书面改正,对于这类建设项目应采用总价加变更的合同形式,对招标图纸内的工程量清单偏差一般不予调整;对于施工图设计相对完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时也经过投标人核对并提出改正意见的建设项目,对于清单偏差应考虑当偏差,超过一定比例后才进行调整;对于设计施工图不完善的或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据实调整。 二、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 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地在完善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尽可能地避免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对于工程变更和工程洽商一般应据实调整。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需进行费用调整时,原投标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的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但当变更导致该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三、综合单价的调整 清单单价是综合了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利润和部分风险费用的全费用单价,其费用的调整显然也要依据其构成来考虑。一般仅对暂估价(项)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其他单价不进行调整,为避免投标价格偏差或虚报风险费用,建议对钢材、混凝土实行调值公式进行调整。 四、措施费用的调整 措施费用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发生的用于技术、安全、环保、生活等方面不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与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因此更具有竞争性,措施费用一般不予调整。

4、工程造价计价程序中的规费、独立费、工程造价调整是什么意思?

建议看一下清单规范,规费是政府收取的固定的费用; 执行工程量清单后,不应再有独立费的概念,原计价行为中,发包方常常将土方、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单独分包出去,并以独立费列项,逃避规费,是建筑市场不规范的表现。采用工程量清单,企业自主报价,发包方不应分解工程。对于图纸不准确的、甲供材料价格不明确的,可以暂估价、量列入,不应以独立费列项。 独立费应该就是暂估价部分。 工程造价调整是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等对原预算价进行调整。 工程造价调整并不是按什么基数调整,是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调整,比如说最开始时清单上面的钢筋是一百吨,结果施工完成后按实际图纸版算量之后发现是一百一十吨,那结算就要按一百一十吨来调整,这就是实际工程量与预算量之间出现差别(有时权是算的不准,有时是出现变更)造成的工程量调整和工程造价调整。

5、录入工程量之后,查看工程总造价和实际工程的总造价不符合,怎么“一键调价”,调整总造价,博微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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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中,变更工程量的单价是如何调整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是这样规定的: 4.7 工程价款调整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做工程预算时,主材价已定,工程量已定,含量不可以调整。怎么样把总造价调上来

1、增加可竞争费用,企业规费按企业等级有不同标准。2、上调、人工、机械、综合费用一般的清单组价软件都能用

8、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不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8)造价量调整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金证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9、招投标合同法规定工程量超过多少时可以重新招标

分析如下:

就合同本身而言,不需要重新招标。

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因工程量变更时的价格变更条款,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

比如条款可以这样规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但因工程量超过工程造价超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或当地政府规定投资规模应招标的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应进行招标

(9)造价量调整扩展资料:

对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工程预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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