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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1-0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新规

1、建筑合同法里有没有规定:工程造价为固定造价,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未规定数据。

固定造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基本上是不能调整的。

《合同法》中未规定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建议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例如,实际费用超标是不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如果发包方存在过错,则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1)造价新规扩展资料: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造价工程师考试又现新规?分为一级和二级了

是的,今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新文件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对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变动较大,环球网校第一时间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文件重点内容如下: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2、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4、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5、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效力不变,并未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拥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7、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3、新的资质标准出来了,对造价师有什么影响吗

没有的。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知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道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造价新规扩展资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回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包括哪些

不违法,只是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5、造价新规实施会给造价工程师考试带来哪些影响

1.考试分级别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员、公路水运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2.考试时间有变化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3.考试科目有变化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变更: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原考试方向为2个分别为土建和安装,现在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选其考试,在报考选方向时,《案例分析》应该分专业单独出题。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4.报考条件有变化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二、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造价工程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5.证书有效范围不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6.证书含金量提高第一,从这次新政调整来看,国家已开始重视造价工程师的应用和发展,对行业相关企业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的要求力度逐步增大,市场需求会出现井喷状态,证书含金量会加大;第二,新政提到要启动与港澳台及国际造价工程师互认,使用场景会变大,含金量会大增;第三,新政设置了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更抬高了一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的门槛、含金量和社会地位。7.考试难度可能会变化如果新政落地,其中非工程及相关专业也可以报考,报名人数会激增,考虑到造价工程师人数的稳步增长,以及新政后与国际造价工程师互认,含金量提高,预计住建部新政执行前几年会根据市场情况降低通过率,报考竞争压力会比较大,报考人数增加,通过率降低,考题难度很有可能会增加。

6、关于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在目前来说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来各省都有自己根据本省实地情况制定的相应的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造价工作中编制标底、投源标标底、预结算等,必须严格按照清单计价的规定和要求统一规范执行,具体的工作步骤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预结算时有各自的不同特点和相互区别,标底体现社会平均百水平及公平合理竞争、风险分担的原则,投标报价度体现市场及自主定价的原则,结算体现工程量按实计算、约定风险价差的兑现原则。但共同点很重要:主要包括计算工程量、问列清单、和组价三个方面,具体工作中按照本省计价规则规定的答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项目表、消耗量定额等及相应的规范文件及计价办法去做!

7、法改委规定工程预算造价不能超多少钱

超概算主要由一下及方面造成:1、地质条件引起的合理的设计变更;2、非地质条件引起的但是合理的设计变更(例如原设计错误等);3、实际材料价格与概算中材料价格系数的差值;4、正常的签证工程;

8、建筑工程造价准确率3%~5%是什么文件规定的

行业标准和惯例,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9、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0、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建筑合同法里有没有规定:工程造价为固定造价,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未规定数据。

固定造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基本上是不能调整的。

《合同法》中未规定当实际费用超过合同中固定造价的百分多少时,合同价可调整。

建议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例如,实际费用超标是不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如果发包方存在过错,则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1)造价新规扩展资料: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互对立。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由意志支配。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建设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投资的法人。

2、造价工程师考试又现新规?分为一级和二级了

是的,今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内容主要针对两个新文件向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对造价工程师考试的变动较大,环球网校第一时间做了新旧《规定》的对比,文件重点内容如下:1、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2、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3、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4、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5、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效力不变,并未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拥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6、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7、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3、新的资质标准出来了,对造价师有什么影响吗

没有的。

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知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道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3)造价新规扩展资料: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回相关要求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3、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包括哪些

不违法,只是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5、造价新规实施会给造价工程师考试带来哪些影响

1.考试分级别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员、公路水运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2.考试时间有变化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3.考试科目有变化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变更: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原考试方向为2个分别为土建和安装,现在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选其考试,在报考选方向时,《案例分析》应该分专业单独出题。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4.报考条件有变化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二、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造价工程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5.证书有效范围不同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6.证书含金量提高第一,从这次新政调整来看,国家已开始重视造价工程师的应用和发展,对行业相关企业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的要求力度逐步增大,市场需求会出现井喷状态,证书含金量会加大;第二,新政提到要启动与港澳台及国际造价工程师互认,使用场景会变大,含金量会大增;第三,新政设置了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更抬高了一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的门槛、含金量和社会地位。7.考试难度可能会变化如果新政落地,其中非工程及相关专业也可以报考,报名人数会激增,考虑到造价工程师人数的稳步增长,以及新政后与国际造价工程师互认,含金量提高,预计住建部新政执行前几年会根据市场情况降低通过率,报考竞争压力会比较大,报考人数增加,通过率降低,考题难度很有可能会增加。

6、关于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在目前来说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来各省都有自己根据本省实地情况制定的相应的清单计价规则,工程造价工作中编制标底、投源标标底、预结算等,必须严格按照清单计价的规定和要求统一规范执行,具体的工作步骤在编制标底、投标报价、预结算时有各自的不同特点和相互区别,标底体现社会平均百水平及公平合理竞争、风险分担的原则,投标报价度体现市场及自主定价的原则,结算体现工程量按实计算、约定风险价差的兑现原则。但共同点很重要:主要包括计算工程量、问列清单、和组价三个方面,具体工作中按照本省计价规则规定的答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项目表、消耗量定额等及相应的规范文件及计价办法去做!

7、法改委规定工程预算造价不能超多少钱

超概算主要由一下及方面造成:1、地质条件引起的合理的设计变更;2、非地质条件引起的但是合理的设计变更(例如原设计错误等);3、实际材料价格与概算中材料价格系数的差值;4、正常的签证工程;

8、建筑工程造价准确率3%~5%是什么文件规定的

行业标准和惯例,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9、2018年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将影响建筑施工合同造价

建设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应当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索赔的基本程序和时限:(一)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生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可按上述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0、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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