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1-27,来源:造价者,作者:

广州市:穗建筑〔2018〕9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18〕98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空港委规划建设局,市市政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就执行当中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办法》要求,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应纳入我市实名管理系统(即“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进行实名管理并完成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我市已开工且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1日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应遵照《省办法》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委政法委、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以下简称《市平台化管理通知》)中有关时间要求按照《省办法》相应调整,其它具体执行事宜仍按《市平台化管理通知》操作。我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与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对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

  二、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工作,应同时遵守《省办法》和我市业已印发的《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7〕4号,以下简称《市办法》)、《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号)及相应实施通知要求。

  三、根据《省办法》第四条要求,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四、根据《省办法》第六条要求,我市市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防范涉及个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泄密。

  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招标文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求,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账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计算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4号,以下简称《实名管理费用价通知》)及其后续文件执行。我市鼓励通过个人生物信息识别设备进行实名管理,2018年1日起,按照《实名管理费用计价通知》及其后续文件编制预的我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通过个人生物息识别设备进行实名管理,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可扣相应费用。

  六、根据《省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建设单位在我市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的工程项目实施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软硬件证明材料应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市平台开通的项目负责人账号、纳入市平台管理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及实施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所用的身份证阅读器、门禁设施、考勤机等。

  七、按照我市市、区分工有关做法及市平台操作流程,不符合《省办法》第十五条、二十六条等要求的,应通过平台以警示信息形式逐级报送处理。

  八、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存在《省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述违规情形的,我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其不规范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建筑材料价广东省建筑材料价广东省建筑材料价
文章字数:1650
点击数:5604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