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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站定〔2020〕8号 浙江省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浙建站定﹝2020﹞8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义乌市造价站: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发布以后,对加强建筑业疫情防控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的调整,防疫物资供需矛盾的缓解,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疫情防控办公室同意,对浙建办〔2020〕10号中“疫情防控专项费用”的计取标准调整通知如下:1.从2020年3月2日至3月22日二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2.从2020年3月23日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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