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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规定严禁买卖

    东莞市近日提出《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在全市范围内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牌,依法保护东莞市的古树名木。    据悉,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TodayHot}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而名木则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国内外稀有的树木或树种珍贵、东莞市稀有的;树型奇特、东莞市罕见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都可称名木。据了解,目前东莞市查明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有近4000棵,名木有6棵。    据悉,今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如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须提出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因特殊需要必须移植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必须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向所在的镇(街道办)提出申请,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审{HotTag}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征求意见稿还对损害古树名木所做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原因造成古树名木破坏,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如个人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赔偿费一倍至二倍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赔偿费三倍至五倍罚款;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处重置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严禁买卖古树名木,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处赔偿费两倍至五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赔偿费五倍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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