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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4-08,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

1、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下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号)同时废止。财政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荐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四条、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七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第八条、审该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干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第三章  审核计划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第十三条、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施工图或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六)、材料费用资料;(七)、取费资料;(八)、付款资料;(九)、有关证照;(十)、施工组织设计;(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二)、隐蔽工程资料;(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第四章  审核实施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第十五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四)、补充合同的内容。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审查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七)、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八)、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九)、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十)、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一)、分部或分项工程;(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五)、交付使用的资产;(六)、预留的尾工工程;(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一)、变更工程设计;(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设备;(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五)、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六)、提高或降低标准;(七)、计划外工程项目;(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第二十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第二十一条、审核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一)、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二)、特别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第二十三条、审核人员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义,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第五章  审核报告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工业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二)、收件人。收件人不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的全称;(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支付使用情况。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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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造价审核实施方案

工程造价即工程建设总,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总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对工程的控制贯穿于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整个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项主要任务。而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工程造价审计目标主要包括,检查工程结算与实际完成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一、工程造价审计内容及审计工作重点工程造价审计的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工程结算审计。设计概算审计包括检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向设计单位提供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合法性,检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情况。审计重点是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前期决策批准的项目内容,项目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各项费用是否发生,费用之间是否重复计算以及额是否控制在批准的估算内。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检查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审计包括直接费用审计、间接费用审计、计划利润和税金审计等内容。审计重点是所编预算与施工图纸是否一致。查证各项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一致,内容、数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有虚假和错弊,验证其可靠程度。检查各分项工程是否完整无缺和资料的完整、齐备程度。价审计即检查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包括固定总价的审计、可调价的审计、成本加酬金的审计。审计中要注意检查价的开口范围是否合适,开口部分的真实性和计取的正确性。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结算审计,一般在审计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实行清单计价工程的合规性;二是检查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编制的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检查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四是检查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有无过高或过低的现象。工程结算审计,包括检查与价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单价、取费标准是否与现场、施工图和相符,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清单费用与清单外费用是否合理,检查前期、中期、后期结算的方式是否合理地控制了工程造价。其审计重点是制订竣工结算审计实施方案,对照施工,了解审核约定的价款的方式(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以及可调价格中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否合理,计算单位工程经济指标并与该地区的评价造价指标相比较,以此决定审计方法。并进行竣工结算与设计概算对比分析,是否超概算及进行原因分析。二、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主要有重点审计法、现场检查法。重点审计法即选择建设项目中工程量大、单价高、对造价有较大影响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进行重点审查的方法。该方法主要用于审查材料用量、单价是否正确,工资单价、机械台班是否合理。确定工程量年夜或造价较高、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为重点,确定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变换工程为重点,确定基本隐藏工程为重点,确定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工程为重点,确定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增添工程项目为重点。抓住工程造价中的重点进行审计。例如,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经验,变更签证和费用索赔是工程造价问题发生的高发区和虚增造价的重点,一方面要分析变更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索赔形成的原因,确立索赔条件是否成立,严格审查索赔程序,看索赔事件有无发生的有效证据,并且注意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是否按规定程序落实,另一方面审查索赔计算是否正确,包括费用内容和项目合理性、计算准确性。现场检查法是指对施工现场进行直接考察的方法,以贯穿现场工作人员及管理活动,检查工程量、工程进度,所用材料质量是否与设计相符。审计人员在施工开工时就对施工单位结算相关竣工资料提出要求以及工程造价审计所需提供资料的清单,强调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资料及时整理,杜绝补签证资料的现象,从而保证送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在施工过程中,深入现场了解各环节情况,进行勘察测量,将各个环节的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核对,对重点基础数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测量后作好记录,时刻掌握一手资料,为以后工程造价的确定打好基础。有效的工程造价审计对节约国家建设资金、避免损失浪费,揭穿舞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建设项目的每个阶段,明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合理运用审计方法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3、工程造价有哪几种审核方法

那么,工程造价应该采用哪些审核方法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工程造价主要的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全面审核法 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这种方法实际上与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方法和过程基本相同。这种方法常常适用于初学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投资不多的项目,如维修工程;工程内容比较简单(分项工程不多)的项目,如围墙、道路挡土墙、排水沟等;建设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的预算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全面和细致,审查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存在重复劳动。在投资规模较大,审核进度要求较紧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但建设单位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仍常常采用这种方法。 2、重点审核法 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预结算中的重点进行审核的方法。这种方法类同于全面审核法,其与全面审核法之区别仅是审核范围不同而已。该方法是有侧重的,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等,往往忽略不计。其次重点核实与上述工程量相对应的定额单价,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容易混淆的单价。另外对费用的计取、材差的价格也应仔细核实。该方法的优点是工作量相对减少,效果较佳。 3、对比审核法 在同一地区,如果单位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标准都一样,其工程造价应该基本相似。因此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用途不同、结构形式不同、地区不同的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折对比,从中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单方造价指标法:通过对同类项目的每平方米造价的对比,可直接反映出造价的准确性; (2)分部工程比例:基础,砖石、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门窗、围护结构等各占定额直接费的比例; (3)专业投资比例:土建,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照明等各专业占总造价的比例; (4)工料消耗指标:即对主要材料每平方米的耗用量的分析,如钢材、木材、水泥、砂、石、砖、瓦、人工等主要工料的单方消耗指标。 4、分组计算审查法 就是把预结算中有关项目划分若干组,利用同组中一个数据审查分项工程量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首先把若干分部分项工程,按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进行编组。利用同组中分项工程间具有相同或相近计算基数的关系,审查一个分项工程数量,就能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如一般把底层建筑面积、底层地面面积、地面垫层、地面面层、楼面面积、楼面找平层、楼板体积、天棚抹灰、天棚涂料面层编为一组,先把底层建筑面积、楼地面面积求出来,其他分项的工程量利用此些基数就能得出。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审查速度快,工作量小。 5、筛选法 筛选法是统筹法的一种,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淮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就要对其进行调整。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懂,便于掌握,审查速度快,发现问题快。但解决差错问题尚须继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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