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政施工资料:铁道工程路基路肩高程规定
1.滨河、河滩路堤的路肩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加壅水高(包括河道卡口或建筑物造成的壅水,
河湾水面超高)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河床淤积影响高度,再加0.5m。
其中波浪侵袭高与斜水流局部冲高应取二者中之大值。
2.水库路基的路肩高程,应高出设计水位加波浪侵袭高加壅水高(包括水库回水及边岸壅水),再加0.5m。当按规定洪水频率计算的设计水位低于水库正常高水位时,应采用水库正常高水位作为设计水位。
3.未设防浪胸墙的滨海路堤,其路肩高程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波浪爬高)加不小于0.5m的安全高度。当路堤顶设有防浪胸墙时,路肩高程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以上不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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