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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施工合同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三、变更权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变更程序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五、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六、变更估价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七、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八、计日工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

工程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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