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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8-17,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保修期

1、工程保修期 问题

2、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如:对有地下室的工程其地下室的防渗漏,保修期规定为5年。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保修的内容和要求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虽然没有一定的统一格式,但一般大致有以下主要内容组成:①工程概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②保修范围和内容;③保修时间;④保修说明;⑤保修情况记录;⑥保修单位(即施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等。 保修期间内,建设单位或用户发现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现问题,是由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作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尽快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规定的保修时间内予以修理。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人应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理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修理。保修项目修理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算是修理工作完成。 二、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含义 保修费用是指在保修期内,针对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保修费用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保修费用的计算一般参考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的确定程序和方法计取。保修费用不同于承包合同中所指的质量保修金(工程造价的5%),当保修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时,保修费用就从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它的金额可能小于保修金,又有可能大于保修金。而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归还。 2、保修费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保修费的处理,必须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及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各方按责任承担相关的保修费用。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费用问题。常规的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出现了质量和使用功能上的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2)因设计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质量和使用功能上的问题,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再经建设单位付给施工方。 (3)因建筑材料设备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和使用上的问题,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损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自然灾害和社会条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不管是否在保修期内,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6)在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受损者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责任者不仅要做好修理工作,而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规制度,它不仅能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意识,而且对保护建设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2、工程质量维修损失一般占总造价的多少?

建设工程质量保抄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两者是有区别的。一般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为了保证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履行,从而进行的担保,这样才有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这两个概念。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根袭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履行之前,就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主要就是用来保证施工质量达标的资金,承担的一般百是度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证金是需要建设的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在这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交付使用之后,问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里面,预留出一定的金额,用来作为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内以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完成以后答,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3、房屋装修的保质期和保修期各是多少?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外墙的防漏则为5年。‍

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也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顶楼天花板、厕所、墙壁的防渗漏质保年限为五年,电线、水管、空调管线以及精装房的装修部分的质保年限为两年,且在这两年间 ,一旦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质量缺陷,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承担维修责任,保修费用也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而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保质期,通常是指产品最大范围的使用期限。保修期,通常是指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可以免费帮助消费者维修,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商家将不再负责或者免费维修;

(3)造价保修期扩展资料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

装修分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两部分。室外装修是指房屋室外的装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建设部颁布了中国室内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对室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须批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 网络 房屋装修)

4、工程造价中的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怎么计算

工程造价中的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计算是固定总价的按合同价结算;可调价格的按照实际结算总额计算。按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等到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最后拨付。对于尾款的扣除,通常采取两种方法: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2、我国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尾留款(保留金)的扣除,可以从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5、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为24个月,造价时怎么取定,是不是在后期管理费的数量上乘以2

对于您的回复如下: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为24个月,造价时取管理费,自工程开工之日起或货物到位之日起在后期管理费的数量上乘以2。有一点你说的不明确,招标文件的主体未予明确,不知回复是否满意。

6、建设工程有些分部工程达到保修期了,有些没达到怎么付款

法律、法规只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及最短保修期跟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保修金进行规定。保修金的数额及押抵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商量后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建筑行业以往的习惯,一般以工程造价仔5%作为保修金押抵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实际接收满两年时退还给施工单位。保修金的退还时间通常并不与保修期挂钩,而是按合同约定。而且,这两者也无法完全挂钩。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通常是50年,如果将保修金的押抵时间与之挂钩,就要押抵50年。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没听说现实中有过这样的事情。

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三种观点

1. “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应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员报酬。”

2. “该价款是指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劳动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即: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结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与《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小编曾系统探讨过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专题之二: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认为“如为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为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

其实,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讨论实质就是看该项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文义内容及立法本意来看,“建设工程价款”是指构成建设工程款的所有费用,另外,在《批复》中也可看出工程款还包括了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费用。那么,在整个建设工程价款的“所有费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呢?

一、履约保证金

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纳的一定数目的金钱。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给承包人。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主流观点裁判意见: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作出了界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天宏建筑公司支付的20万元押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人支付的一种保证金,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20万元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笔者也同意主流观点意见,认为履约保证金不是为了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就享有该部分货币的所有权,即便发包人把这部分货币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对于履约保证金也只是享有一种返还请求权,不宜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工程价款。当然,履约保证金不是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保护范围,但并不等于就其自身没有优先的性质。小编以为,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本就是一种金钱质押,是质权,原则上应该优先于债权,只不过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则是针对发包人抵扣或没收该款项而言。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主流观点裁判意见:

01“现该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经过竣工结算,故5%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达,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已经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02“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优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即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本来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据笔者检索,持相反裁判观点的规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8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主流观点,认为从概念上来看,质保金本就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来源于工程价款,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发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于对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形成约束,其对应的价值其实就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和《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费用”的范畴。

8、房屋装修的保修期是多少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家装施工的众多项目中,墙面开裂和房屋渗漏等一直是最常见的问题。实际上,影响这些项目质量问题的因素有很多,除了装修施工材料及人员的经验和技术外,原先的房屋建筑硬件质量也起到很大的决定作用。建筑物的渗水、漏水问题比较普遍,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是建筑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对于这部分问题,建设责任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维修责任。

(8)造价保修期扩展资料:

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修公司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好的装修公司,其保修期限一般会比规定的还要长。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后,业主也应该向装修公司索要工程保修单,利于出现问题后有效维权。

此外,2013年9月我国首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也已实施,《规范》显示,装修公司必须向顾客明示地板、门窗、吊顶、瓷砖、水电系统、墙壁、橱柜等的具体保修时间和保修范围。装修合同里的保修条款应该对具体的保修项目时间进行细分,有的装修公司的一些保修服务时间就比国家规定的长,而这些都需要在合同里面体现出来。

9、建设工程保修期自什么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9)造价保修期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应当由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这一书面形式来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也是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几十元、数百元的商品,生产供应厂商往往都须出具质赶保修书,而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数亿元甚至更多,如果没有保修的书面约定,那么对投资人和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准则。

10、《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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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1、工程保修期 问题

2、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为: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如:对有地下室的工程其地下室的防渗漏,保修期规定为5年。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3、保修的内容和要求 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虽然没有一定的统一格式,但一般大致有以下主要内容组成:①工程概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②保修范围和内容;③保修时间;④保修说明;⑤保修情况记录;⑥保修单位(即施工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等。 保修期间内,建设单位或用户发现房屋的使用功能出现问题,是由施工质量而影响使用,可以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有关保修部门,说明情况,要求派人前往检查修理。施工单位必须尽快地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作出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尽快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检查情况,在规定的保修时间内予以修理。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房屋产权人应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理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修理。保修项目修理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在保修证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认可后,才能算是修理工作完成。 二、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含义 保修费用是指在保修期内,针对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保修费用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控制,保修费用的计算一般参考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的确定程序和方法计取。保修费用不同于承包合同中所指的质量保修金(工程造价的5%),当保修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时,保修费用就从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证金中支出,它的金额可能小于保修金,又有可能大于保修金。而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归还。 2、保修费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保修费的处理,必须根据修理项目的性质,内容及修理等多种因素的实际情况,各方按责任承担相关的保修费用。一般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费用问题。常规的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出现了质量和使用功能上的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 (2)因设计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质量和使用功能上的问题,由设计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再经建设单位付给施工方。 (3)因建筑材料设备等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和使用上的问题,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房屋损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自然灾害和社会条件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不管是否在保修期内,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 (6)在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受损者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责任者不仅要做好修理工作,而且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规制度,它不仅能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意识,而且对保护建设方或用户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2、工程质量维修损失一般占总造价的多少?

建设工程质量保抄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两者是有区别的。一般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为了保证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履行,从而进行的担保,这样才有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这两个概念。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根袭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履行之前,就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主要就是用来保证施工质量达标的资金,承担的一般百是度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证金是需要建设的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在这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交付使用之后,问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里面,预留出一定的金额,用来作为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内以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完成以后答,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3、房屋装修的保质期和保修期各是多少?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外墙的防漏则为5年。‍

二、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也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顶楼天花板、厕所、墙壁的防渗漏质保年限为五年,电线、水管、空调管线以及精装房的装修部分的质保年限为两年,且在这两年间 ,一旦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质量缺陷,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当承担维修责任,保修费用也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而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保质期,通常是指产品最大范围的使用期限。保修期,通常是指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可以免费帮助消费者维修,如果超出了这一范围,商家将不再负责或者免费维修;

(3)造价保修期扩展资料

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

装修分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两部分。室外装修是指房屋室外的装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建设部颁布了中国室内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对室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须批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资料 网络 房屋装修)

4、工程造价中的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怎么计算

工程造价中的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计算是固定总价的按合同价结算;可调价格的按照实际结算总额计算。按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等到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最后拨付。对于尾款的扣除,通常采取两种方法: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2、我国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尾留款(保留金)的扣除,可以从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5、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为24个月,造价时怎么取定,是不是在后期管理费的数量上乘以2

对于您的回复如下: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为24个月,造价时取管理费,自工程开工之日起或货物到位之日起在后期管理费的数量上乘以2。有一点你说的不明确,招标文件的主体未予明确,不知回复是否满意。

6、建设工程有些分部工程达到保修期了,有些没达到怎么付款

法律、法规只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及最短保修期跟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保修金进行规定。保修金的数额及押抵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商量后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建筑行业以往的习惯,一般以工程造价仔5%作为保修金押抵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实际接收满两年时退还给施工单位。保修金的退还时间通常并不与保修期挂钩,而是按合同约定。而且,这两者也无法完全挂钩。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而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通常是50年,如果将保修金的押抵时间与之挂钩,就要押抵50年。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没听说现实中有过这样的事情。

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三种观点

1. “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应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员报酬。”

2. “该价款是指发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劳动报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依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即:报酬请求权、垫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

结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与《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小编曾系统探讨过工程价款的范围问题(专题之二: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认为“如为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为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

其实,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讨论实质就是看该项费用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文义内容及立法本意来看,“建设工程价款”是指构成建设工程款的所有费用,另外,在《批复》中也可看出工程款还包括了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款等之外的费用。那么,在整个建设工程价款的“所有费用”中,是否也包含了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呢?

一、履约保证金

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纳的一定数目的金钱。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给承包人。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主流观点裁判意见: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的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作出了界定,即‘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天宏建筑公司支付的20万元押金属于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人支付的一种保证金,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20万元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笔者也同意主流观点意见,认为履约保证金不是为了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且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发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就享有该部分货币的所有权,即便发包人把这部分货币又投入到了工程中,承包人对于履约保证金也只是享有一种返还请求权,不宜将该保证金认定为工程价款。当然,履约保证金不是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保护范围,但并不等于就其自身没有优先的性质。小编以为,按法理,履约保证金本就是一种金钱质押,是质权,原则上应该优先于债权,只不过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是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享有,而履约保证金的优先则是针对发包人抵扣或没收该款项而言。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主流观点裁判意见:

01“现该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经过竣工结算,故5%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达,其可待到期后另行主张。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已经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张过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宁波市超强装饰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龙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02“本案中的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驶。”——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东莞晨真光伏优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还是认为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即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当然,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问题本来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据笔者检索,持相反裁判观点的规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8条就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笔者个人还是倾向于主流观点,认为从概念上来看,质保金本就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来源于工程价款,应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发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于对承包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形成约束,其对应的价值其实就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应该属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和《批复》中所称的“实际支出费用”的范畴。

8、房屋装修的保修期是多少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家装施工的众多项目中,墙面开裂和房屋渗漏等一直是最常见的问题。实际上,影响这些项目质量问题的因素有很多,除了装修施工材料及人员的经验和技术外,原先的房屋建筑硬件质量也起到很大的决定作用。建筑物的渗水、漏水问题比较普遍,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是建筑施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对于这部分问题,建设责任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维修责任。

(8)造价保修期扩展资料:

住宅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修公司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好的装修公司,其保修期限一般会比规定的还要长。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之后,业主也应该向装修公司索要工程保修单,利于出现问题后有效维权。

此外,2013年9月我国首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也已实施,《规范》显示,装修公司必须向顾客明示地板、门窗、吊顶、瓷砖、水电系统、墙壁、橱柜等的具体保修时间和保修范围。装修合同里的保修条款应该对具体的保修项目时间进行细分,有的装修公司的一些保修服务时间就比国家规定的长,而这些都需要在合同里面体现出来。

9、建设工程保修期自什么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9)造价保修期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承诺,应当由承包单位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这一书面形式来体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也是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文本。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几十元、数百元的商品,生产供应厂商往往都须出具质赶保修书,而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十万元、数百万元、数亿元甚至更多,如果没有保修的书面约定,那么对投资人和用户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市场经济准则。

10、《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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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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