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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2-2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市财政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提出的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规和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各地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同时,要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住房公积金经验交流会和建金管[2006]190号文件的精神,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工作总要求,加强整改,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二、切实做好机构调整,限期整改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由任何部门代管,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中心负责人(包括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不得兼职。分中心、管理部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得单独登记设立。分中心、管理部的编制纳入中心,由设区城市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核定,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到目前为止,我省部分地区和行业机构调整工作仍然没有到位,不符合《条例》和《通知》的要求。凡是机构调整没有到位的设区城市所属的县(市区),其分中心、管理部必须在今年11月底之前调整到位。与相关设区城市没有隶属关系的江苏石油勘探局、江苏油田、徐州矿务局、大屯煤电、中石化管道公司、仪化集团公司、徐州铁路、南京铁路等部、省属单位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条例》和《通知》的规定。相关市要主动沟通,积极提出机构调整意见,于9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与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和协调,指导各市中心对其实现属地化管理。

  各市中心要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实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落实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加快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授权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三、抓紧完成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清收工作。尚未收回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的中心,要逐笔清理,列出明细和具体清收计划。有关市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和督办,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清收力度,采取包括行政手段、司法诉讼、资产确权变现、呆坏账核销等有效措施,确保今年11底前完成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收工作。对于清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汇报。

       四、及时汇报,全面验收。各市中心每月底向建设厅汇报一次整改情况和下一个月的整改计划,1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建设厅报告。每月汇报和总结报告均以市管委会名义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12月20日前,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监察、审计、银监等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通知》的情况和本次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联系人:孙玥  025—86631586

       电子信箱:jsgjj110@126.com

 

       附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监察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

建金管(2006)1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人民银行分机支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2002年国务院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各地要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条例》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法规,《通知》是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条例》、《通知》。各地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条例》、《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维护《条例》、《通知》的严肃性,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二、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各地要对照《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管理机构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回收,以及住房公积金运作等情况,深入进行总结分析,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审计调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全年梳理,查找原因,切实解决。

     三、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各设区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委会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今年11月底前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机构调整到位,管委会能够有效发挥决策监督作用,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问题得到解决。省直属机关、行业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移交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仍然隶属、挂靠有关部门的,必须调整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独立事业单位;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一律不设分中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制定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经验交流会议(苏州会议)精神的工作安排,并督促有关城市尽快制定整改方案。今年8月18日前,各省自治区要将工作安排,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整改方案,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的,要予以通报。

     四、及时汇报,加强督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就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情况落实苏州会议精神的工作安排,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作一次全面汇报;并加强对各社区城市整改方案落实工作的督查督办。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机构调整不到位的,加大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对尚未回收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要逐笔清理,列出明细,逐一落实措施,并于今年8月18日前将明细情况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风险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要随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坚决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每月底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整改情况。

       五、全面验收,汇总报告。今年12月20日前,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银监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后报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将会同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并汇总各地情况明年初专题向国务院报告。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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