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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9-2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穗建造价201031号

1、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2003-08-18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注册成来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1号之三2104、2105房。

广州市建源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475346263XG,企业法人陈健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服务;工程结算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房地产度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范围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所载明为准);。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4764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问中,共27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广州市建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3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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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穗建造价 2010 31号哪个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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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穗建筑[2003]106号文 的全文内容是什么啊?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切实到位,我委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网上发布地址:www.gzcc.gov.cn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各类工程措施费的费率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十层及以上):1.43%房屋建筑工程(十层以下):1.2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42%单独发包的其它工程(含安装、装饰、绿化工程等):1.01%第三条 对公开招标工程,措施费按照工程投标限价(穗建筑[2003]103号)与措施费费率的乘积计取,不得增减。措施费应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但应计入投标总价。对邀请招标工程,措施费按照总工程中标价与措施费费率的乘积计取,即在总工程中标价中按措施费费率提取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四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仍按照我市原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措施费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其涵盖范围如下:1.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2.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3.安全培训费用;4.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5.基坑临边防护和坑壁内支撑、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以及危房鉴定加固费用;6.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的购置和检测费用;7.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以及上下通道的临边安全防护费用;8.变配电装置的三级配电箱、外电防护、二级保护的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9.起重机、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含井字架、龙门架)与外用电梯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设施(含警戒标志)费用;缷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10.施工机具的临时防雨工棚和外围护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11.隧道施工等地下作业中的通风、低压电配送等有关设施、监测费用和上下层间安全防护费用;12.用于水上、水下作业救生设备、器材购置和设置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13.抢险应急措施设备费用,包括供水、燃气工程抢险工作中所需的特殊防护费用;14.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第六条 措施费的划拨应根据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确定,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由监理单位通知业主在一周内划拨给工程承包单位。分阶段支付措施费的比例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单独发包的其它工程(含安装、装饰、绿化等):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5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4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第七条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安监机构责令其改正,停止措施费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第八条 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措施费的额度、提取、支付、专款专用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审查和控制措施费专款专用,视为监理失职,由安监机构责令改正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第十条 安监机构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http://zjold.bitaec.com/bbs/read_admin.asp?ID=104213

4、紧急的:谁人可以帮我找到 穗建筑[2002]286号文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2002]28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各专业工 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筑材料进场质量管理,我委曾于去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和《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一年多的执行r情况表明,该制度在防止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建设工地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场检验制度的执行,现对以上两文件需要明确和调整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场检验材料类别、标准及相关内容的调整 原穗建筑[1999]387号文和穗建材[2001]200号文规定实行进场检验的十九类建筑材料中,对建筑玻璃和陶瓷墙地砖、混凝土预制桩、塑料门窗不再列入进场检验的材料范围,有关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具体工程对材料使用前的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实行进场检验。 其中混凝土预制桩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在使用前,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原对UPVC给水管材、管件使用的压力等级要求不再作为选用依据,一律以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准。 现增加“家用插座’’和“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这两类材料的进场检验要求。新增进场检验材料的有关技术要求和原实行进场检验的产品标准有变更的部分以及相应检验单位获得计量认证的业务范围等情况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I 一、关于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费用的结算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制定新的费率之前,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146号)(附件3)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将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要求列入招投标文件,有关的验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2.在建工程(包括原已招投标或按定额结算的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费,应扣除相应定额所包含部分材料检验、试验费,其余作为独立费予以单独列出,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实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关于不合格结果和月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定 当发生进场检验不合格或按规定进行复检时,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结果或初检、复检结果在一个工作内通知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见证记录中有注明)。 各检验单位应在每月的5号前将上月的见证检验和委托抽检情况报送我委建管处,每月的汇总统计表中必须反映有关不合格的情况。我委将于下半年对各检验单位同意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的检验结果汇总、统计管理,并委托有关专家组对检验单位的见证检验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关于-F程报监及见证员岗位培训的有关要求 各监理单位必须保证派驻现场监理人员中配备有经过培训的土建及建筑设备材料方面的见证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登记相应的见证员姓名和编号。 我委已委托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开展见证员岗位培训l工作,有关事宜可与市质监站联系。电话:8363015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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