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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0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不能更改吗?

通用条款正因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而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咨询方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额为最大赔偿金额。除非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的,就要归刑法管辖了,不是配几个钱的问题。不然你以为能赔偿实际损失?他们赔得起吗?所以要慎重选择咨询单位。

2、成立造价咨询公司的条件和申办程序是什么?

成立条件

工商局注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

向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要满足以下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5)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8)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申办程序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拓展回答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专业资质。当中分为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两种,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3、成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您好,请参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答案来源:龙胜造价论坛

4、造价咨询合同的俩个问题

通用条款正因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而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咨询方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额为最大赔偿金额。除非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的,就要归刑法管辖了,不是配几个钱的问题。不然你以为能赔偿实际损失?他们赔得起吗?所以要慎重选择咨询单位。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并不禁止专业技术性较强和劳务性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在实践中,很多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发包方)为了将项目款项专用于投资工程,常常出现发包方指定分包,而通过总承包方、分包方、发包方三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总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付款,发包方以约定的项目管理费的方式,达到发包方以合法手段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目的。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违法性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从未平息。

5、成立建筑造价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略)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序号有些很乱,是不是故意想写成这样的?

是标准合同上摘用的条款,编号还是原来的,你看着乱,可以自己改下编号。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啥意思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觉得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达不够清晰,还需修改,你就可以与对方约定再订一条款专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那么之前合同里的条款就是通用条款,后面那个起解释说明作用的那一条款就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优先,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条款未准。

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概念及组成部分有哪些?

《建设工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文件,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只需填写该文件空白栏目,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造价咨询合同即产生法道律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均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组成部回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答(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不能更改吗?

通用条款正因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而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咨询方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额为最大赔偿金额。除非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的,就要归刑法管辖了,不是配几个钱的问题。不然你以为能赔偿实际损失?他们赔得起吗?所以要慎重选择咨询单位。

2、成立造价咨询公司的条件和申办程序是什么?

成立条件

工商局注册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

向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要满足以下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4)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5)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8)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9)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0)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申办程序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拓展回答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指从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专业资质。当中分为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两种,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

3、成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您好,请参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答案来源:龙胜造价论坛

4、造价咨询合同的俩个问题

通用条款正因为是通用的,所以不能修改,但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而且专用条款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咨询方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一般只能以酬金额为最大赔偿金额。除非恶意所为,如果是恶意的,就要归刑法管辖了,不是配几个钱的问题。不然你以为能赔偿实际损失?他们赔得起吗?所以要慎重选择咨询单位。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并不禁止专业技术性较强和劳务性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在实践中,很多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发包方)为了将项目款项专用于投资工程,常常出现发包方指定分包,而通过总承包方、分包方、发包方三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总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付款,发包方以约定的项目管理费的方式,达到发包方以合法手段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目的。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违法性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从未平息。

5、成立建筑造价咨询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略)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部分序号有些很乱,是不是故意想写成这样的?

是标准合同上摘用的条款,编号还是原来的,你看着乱,可以自己改下编号。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的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啥意思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觉得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达不够清晰,还需修改,你就可以与对方约定再订一条款专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那么之前合同里的条款就是通用条款,后面那个起解释说明作用的那一条款就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优先,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条款未准。

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概念及组成部分有哪些?

《建设工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文件,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的各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只需填写该文件空白栏目,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造价咨询合同即产生法道律效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均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组成部回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答(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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