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 2017年11月23日
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本细则所称应用技术,是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先进成熟、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技术、设备、材料、工艺和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设工程领域的配套产品或技术。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以下“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是指采取备案、发布目录公告、培训指导、咨询服务、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等方式,把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全过程活动。 第五条 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 第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具备必要的标准、规范、工法、标准图集等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资料; 三、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技术鉴定; 四、具备较强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争议。 第七条 国家、行业或地方尚无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八条 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申报。 第九条 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流程。 一、申请办理 (一)在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领取申报资料; (二)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http//: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填报基础数据,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提交资料 (一)《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申 报表》一式两份,须带条型码并有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复印件; (三)鉴定或评估材料复印件; (四)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按相关标准规范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六)给水用类材料应提供《卫生安全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现行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IS09000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或产品技术说明书(用户手册); (九)采用的标准(企业标准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工法和标准图集等相关资料; (十)省外入川企业应提供由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申报表》,并提供货运发票、仓库证明复印件; (十一)由地区总代理申请的国外或省外产品,应提供与产品生产企业和总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十二)进口产品应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十三)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十四)企业申报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应提供申报资料原件,现场核验后退回; (十五)换发《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应带副本原件; (十六) 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 三、实地考察 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核验后,视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操作流程、设备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等。 四、专家审核 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文档、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后,应在《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申报表》签署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鉴定的项目,不再进行专家审核。 五、会议审查 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组织召开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审查会,听取专家对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的意见,形成审查结果和会议纪要。建设科技专家和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参加审查会议。 六、公示通告 (一)经会议审查通过的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后,发布《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通告》。 (二)对公示无疑义的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颁发《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并编入《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目录》。 第十条 《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至两年,期满可申请续期。 第三章 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目录公告 第十一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发布四川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目录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应依法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对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推广服务项目进行动态核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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