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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12-28,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新疆水利厅造价

1、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费标准吗?

一般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

2、我有水利厅发的造价监理质检员证,还可以考建设厅的监理员,造价员,质检员吗?

可以,我同事就考了水利部全国监理工程师,建设部全国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

3、请问新疆水利厅是事业单位还是国家公务员单位?还有就是乡镇企业指的是什么啊?

新疆水利厅下属单位上百家,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不过事业单位分为:全额事业单位拨款、差额事业单位拨款、自首自支事业单位。具体登陆水利厅网查看。是乡镇企业是乡或村政权全部或部分所有的企业,或至少是在这两类“基层政权”庇护下运作的乡村企业。

4、新疆水利厅招标文件怎么下载的

第一条 为规范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铁路科研课题招标投标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课题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归口管理、组织实施,铁道部科技成果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招投标具体工作。第三条 根据《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确定的招标课题,科技司负责组织编制招标课题的招标文件,报主管司领导批准。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投标须知;(二)课题名称及编号;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达到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总经费和铁道部投入经费及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科研经费预算表)及制定原则;(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四条 科技司在中国铁路科技与经济信息网等媒介发布课题招标公告(附件1),科技司委托成果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0天向符合投标条件、资信良好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第五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将密封后的投标文件送达成果办,由成果办验收合格后,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当日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将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送达开标地点。 第六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密封后送达成果办。评标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科技司或者委托招标机构主持,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单位代表参加。未按时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取消投标资格。在未收到有效投标文件的情况下,由科技司会同部内有关部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八条 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验合格并在开标记录上(附件2)签字。成果办工作人员当众逐一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他主要内容。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专家从铁道部专家库中随机遴选,投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附近3)在评标结论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 由科技司在评标会上宣布评标委员会名单,并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评标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二条 评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科技司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课题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研读招标文件,熟悉评标规则,进入评标程序。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怎么样?

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县(处)级,职责任务是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提案、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督查工作;组织起草机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研究拟订水利工作政策;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自治区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点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组织编制、报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组织审查自治区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提出自治区区级水利建设资金、水利前期费规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三)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自治区级水利部门预算、决算,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估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指导水利行业财务会计工作。(四)水政水资源处(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部门、地区及兵团之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法规宣教工作;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城市水务建设和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水文站网管理;指导凿井工作;承办国际河流水资源管理及涉外事务;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五)建设与管理处组织拟订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湖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实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验收、后评价等;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察;负责水利行业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指导市场准入。(六)水土保持处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负责《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工作。(七)农牧水利处研究提出自治区农牧区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指导自治区农田水利(含牧区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拟订大、中、小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更新计划;指导自治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八)科技与国际合作处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区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工作;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科研机构和水利科技信息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性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九)安全监督处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承担自治区水利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水利水电工程设施、防洪设施、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十)政治部 拟订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党建等工作;负责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厅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十一)劳动培训教育处组织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社会保障、职工再就业、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养休养工作;负责水利系统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工人技能鉴定工作;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厅培训中心工作;编制水利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水利厅直属院校的工作。机关党委(党建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属于什么单位

应该是事业单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如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政府单位下面的事业单位。

8、新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报考资格审查有哪些条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5-5-21 0:0 法规名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9.10.29实施日期:1999.10.29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590号部各直属设计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六章 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第十条 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人员经审查批准,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视为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予以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再次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行为和受处分纪录。(三)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并有相应的业绩记载。(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五)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十五条 经审查批准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办理再注册手续。第十七条 凡连续在两次注册中不具备注册条件者,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第十八条 凡申请参加考试或注册的人员,均应如实填写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签章后方可报名。第十九条报名考试或注册人员,不分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均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报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京设立“在京直属单位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或注册报名处”,各在京直属单位的人员可到此处报名。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报名人员的考试或注册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初审结果进行汇总,并附所有报名者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第二十一条 各流域机构对报名人员的考试或注册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给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发准考证,并将审查结果进行汇总,附所有报名者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有参加考试或注册的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考试或注册人员,按本办法第二章或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或注册。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有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的资格,参与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权利。(二)有工程造价审核岗位,候选上岗的权利。(三)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工程造价审核岗位上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四)有使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出劝告,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力。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提供参考资料。(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五)不得参与其他单位与经办本项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六)不得同时在两个和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单位,从事有关工程造价的工作。(七)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八)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六章 处罚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部门,给予注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并取消一次报考资格的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参照该办法,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层次以下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资格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我是青海省一家水利工程单位,想进入新疆水利工程,如何在新疆水利厅备案,需要什么资料和证书?

带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证以及专业人员证原件,到新疆水利厅咨询具体要求。

10、新疆自治区水利厅下属事业单位待遇怎么样

岗位的不同待遇也不一样.同岗位工作经验和技能高低待遇也有差别,所以别人也难解答你。如果没有认识的内部人帮你解答,还是直接投递简历.争取机会面试,当面向招聘HR人员了解单位情况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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