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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8-29,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四川造价收费文件

1、四川省造价总站发布的关于每年度人工费及计日工的调整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

1、四川省造价总站不属于行政机关,没有制定法律copy法规的权利。其制定的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其发布的关于每年度人工费及计日工的调整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那这个文件就不属于法律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2、根据合同约定,只有法律变化可以引起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本zd文件并不是法律法规,所以不可以调整。

2、工程造价预算是如何收费

一、工程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报价

1 土建安装工程200万元以下总造价3‰~5‰ 不少于2500元,抽钢筋另计

2 土建安装工程3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3 土建安装工程5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4 土建安装工程500~2000万元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5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5‰~4‰ 抽钢筋另计

6 土建安装工程5000万元以上总造价2‰~4‰ 抽钢筋另计

7 装饰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8 园林建筑工程预算 总造价3‰~5‰ 不少于3000元 , 抽钢筋另计

9 绿化工程预算 总造价3%~4‰ 不少于3000元

10 项目估算、概算 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

11 电气安装防雷工程预算 总造价2.5%~3‰ 不少于3000元

12 消防给排水、暖通预算 总造价 2.5‰~3‰ 不少于3000元

二、项目全过程造价服务:项目总建安投资额的2%~5%

三、工程结算服务:

1.结算审核基本服务费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下总造价2‰~4‰ 不少于3000元抽钢筋另计 结算总价1000万元以上总造价1‰~3‰ 抽钢筋另计

2.结算审核奖励费8%~20%以增减额为基数,双方商定 .

3.装饰工程结算 总造价3‰~1% 不少于3000元

4.消防给排水、暖通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

5.电气安装防雷工程结算 总造价3‰~6‰ 不少于1000元

四、钢筋工程量计算(抽钢筋):500吨以上5~8元/吨不少于2500元,核对另计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拓展资料

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项目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所做的计划。它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来对工程项目的投入进行评价并反映工程的经济效果。它是加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考核工程成本、编制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工程招投标报价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

3、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招标控制价如何收费

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招标控制价收费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竣工结算的编制及审核中的钢筋按定额含量,若放样另按第11项钢筋抽筋计算费用。 

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如第5项审编制竣工结算造价为3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3.5‰=0.35万元 

(500-100)万元×3.2‰=1.28万元 (1000-500)万元×3.0‰=1.50万元 (3000—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拓展资料: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1)招标人有效控制项目投资,防止恶性投标带来的投资风险。

(2)增强招标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正常评标。

(3)利于引导投标方投标报价,避免投标方无标底情况下的无序竞争。

(4)招标控制价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为招标人判断最低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提供参考依据。

(5)可为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确定单价提供计算依据。

(6)作为评标的参考依据,避免出现较大偏离。

(7)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施工方案等报价,不必揣测招标人的标底,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

(8)减少了投标人的交易成本,使投标人不必花费人力、财力去套取招标人的标底。

(9)招标人把工程投资控制在招标控制价范围内,提高了交易成功的可能性。

资料链接:网络_招标控制价

4、四川省造价师接私活怎么收费的?

没有统一标准,根据付出精力多少,自己参考单位收费标准优惠。

5、寻求《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川价字费[2000]102)》文件

在这里http://www.scjst.gov.cn/Project/ArtExa.asp?ArtID=147&MenuMole=109102下面的附件就是关于规范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了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规范和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入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二年。原川价字费(2000)l 02号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诵知为准。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日期:2006-3-15

6、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川价发[2008]251号文件的内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 川价发〔2008〕251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交委),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路产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以下同)补偿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收费范围:(一)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坏路产,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按要求修复的。(二)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三)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车辆超过规定值超限运输的。(四)超限运输护送费:自愿委托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护送超限运输的。三、收费主体: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和各类公路的超限运输护送费由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路产补偿费,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后,由公路经营机构收取。四、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重建损坏的公路路产以及票据购买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公路经营机构收取的费用属经营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使用税务票据。(二)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三)本通知中未列的路产损坏项目,能修复的按修复原则,不能修复的按重置原则和扣除折旧以后由路产管理或经营机构确定。(四)非施工期间租用公路路产和以拍卖方式出让公路路产内广告牌,其有偿行为依法办理。(五)涉及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必须的管线穿(跨)越公路和附着占用,免收路产占用补偿费。因施工损坏路产的,按规定收取损坏补偿费。(六)已实行计重收费路段,不得再收取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七)本通知规定收费包含对公路路产损坏修复、占用期间的直接费用和对交通运营的间接补偿。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各公路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任意扩大收费范围。五、本通知所称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六、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三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占用费的通知》(川价费〔2004〕154号)、《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4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补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6号)、《关于高速公路路产占用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7号)同时废止。附件:1.公路路产损坏补偿费标准2.公路路产占用补偿费标准3.超限运输公路路产补偿费和超限运输护送费标准

7、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7〕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7〕56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费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 二、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上缴国家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50元)。 三、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注册,属于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宜收取注册费、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以及我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非税收入银行代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中央的15元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后,再由省土地估价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缴纳。应绵缴地方的50元由省财政厅使用“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zfwj/2007/3/20070322100351.doc

8、四川省最新造价文件

★川建发[2011]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抄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 关于明确计日工人袭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1]123号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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