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9-12-11,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诉前造价鉴定

1、工程造价争议诉讼案件都需要司法鉴定来确定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工程造价的准确数额,除非双方已经确定认可外,一般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是否需要全面鉴定,这要看工程造价是否均未确定,如均未确定,则需要全面鉴定;部分确定,则仅对不确定的部分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固定价因为本身确定而无需要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该规定表明,有争议的工程造价需要鉴定,而无争议即已经确定的工程造价无需鉴定。

2、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决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很奇怪,我不懂法律,但是对工程还是有一定了解的,如果800万是审价结论的话,那根本没有这个案件,既然是审价结果,就是经过工程审计审后的价,如果你开始就不承认,为什么在审计那份报告要签名呢?弄得现在跟甲方的关系不好了

3、如何理解"以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部分为标的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诉讼前已经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度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审诉讼期间,双方知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道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4、工程鉴定后涉案金额比起诉金额大需补交诉讼费吗?

涉及建设工程诉讼,对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公布之后是从两方面考虑:1、对鉴定结果各方是不是认可,如均无异议,可以涉及下一步开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补交诉讼费。如有异议,则应该提出相关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支持。2、如对鉴定认可或是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则涉及到法院恢复审理并对诉讼请求的变更,因鉴定后的工程量比起诉时的诉讼请求要高,则要看施工单位是不是变更诉讼请求,如变更诉讼请求,以鉴定后增加的实际数额来计算,则当然要交诉讼费了。涉及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5、房屋工程造价评估有鉴定期限的约束吗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诉讼前已经由当知事人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道一审诉讼期间对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重新鉴定或专补充鉴定的,不予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的,可予准许,但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属人民法院应避免随意、盲目委托鉴定和不必要的多次、重复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6、2015年当年交工的土建工程,2018年底被起诉,双方在造价上存在争议,需要工程造价鉴定,请问如何鉴定?谢

请仔细阅读中价协《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7、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司法造价鉴定报告,转包人起诉发包人时可以使用吗

这种交易本来就是不法的

投标造价信息
文章字数:2172
点击数:5934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