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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9-0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咨询公司合作协议

1、BT项目与一般项目,在合同制定上,有哪些不同???

BT项目合同范本本合同由XXXXXXXXXX (下称甲方)与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署。本合同甲方是XXXXXXXXXX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指定对XXXXXXXXXX体育馆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按照BT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及合同签订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本工程项目是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XXXXXXXXXX体育馆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按照“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回购”的BT方式的运作模式进行实施。甲方于 发出的《项目招商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3)。有鉴于此,甲乙双方根据双方就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所签订框架协议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投资建设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 项目名称、位置1.1名称:XXXXXXXXXX项目。1.2位置:XXXXXXXXXX 。第2条 项目规模及内容2.1规模: XXXXXXXXXXXXXXX。2.2内容: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含钢结构)、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门窗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化工程以及室外附属工程(例如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工程、太阳能工程、燃气工程、高低压配电及发电设备安装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含地下室车道划线)、扶手、栏杆制作安装工程)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范围及内容,但不包括室内器材、家具和可移动设备等。最终的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的签证文件为准。2.3 签证:因设计更改及其他原因引致的工程量变更签证由监理公司报乙方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予以答复,不做回复的视为对该签证的认可,乙方将此签证再报甲方后7个日历天内予以核定,不做回复或核定的,视为同意该签证。第3条 建设周期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为18个月,从2008年 月 日开始计算。其中 项目应当在 前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 项目则应在开工后18个月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但非乙方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乙方无法开工或停工的,上述建设周期及工程交付使用节点均作相应顺延。第4条 总投资额本合同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约¥ 元人民币,实际投资额以决算价为准。决算办法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执行。第5条 质量标准达到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第6条 投资合作原则6.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由甲方委托。6.2甲方负责用地、拆迁、勘察、设计(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乙方负责融资投资建设、施工及施工管理。甲方应当就本合同工程项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与乙方就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联络及协调处理有关事项。6.3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以下内容组成:6.3.1工程建造费用:整个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措施其它项目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预算包干费);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人工调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临时设施费;利润;税金;各种试验检验检测费;周边完善及成品保护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单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材料押金;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工人工伤、工程保险费;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应当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承建单位)缴纳支出的其它各项费用。6.3.2列支费用及设备购置费:固定设备和仪器费用、办理施工报建及其他各类报建、组织竣工验收、提供项目备案及竣工决算资料(聘用造价咨询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期乙方实际投入的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经济补偿及罚款。6.3.3因项目回购导致的产权转移,从而发生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鉴证费、评估费、登记费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能申请减免的,也由甲方负责申请办理和享有。6.3.4经双方认可的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费用。6.3.5上述列举的费用明细不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4 工程竣工决算6.4.1工程竣工决算在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28日内由乙方提出竣工决算报告。甲方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14日内,甲方委托XXXXXXXXXX财政局和甲方督促双方协商指定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在60日内完成决算报告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否则视为乙方提交的决算报告及决算总价得到甲方的认可同意。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竣工决算延误时,自应乙方提交竣工决算报告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投资总额(按 亿计)0.5‰的违约金。6.4.2 决算编制依据及计价规则(1)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办理结算;适用定额:建筑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装饰装修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安装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及以上定额的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2)计价程序按XXXXX建价字(2006)02号文定额计价程序计价。(3)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按实际发生量计;(4)基价按二类地区标准计算;(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它措施项目费、规费、预算包干费、工程利润、税费等按附表计取;(6)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按施工期XXXXX造价站《XXXXX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按项目开工至竣工期月份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提出价格,甲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设备材料市场价格超出信息价时,甲方按设备材料市场价格调价补差;(7)建筑工程最终结算:按以上计价定额、计价程序、计价办法以及XXXXX的有关文件规定结算出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作为甲、乙双方建筑工程最终结算价。各种费用计取表序号 费用项目名称 费率(%) 计算基础 适用范围1 安全文明措施费 3.16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工程 2.5 分部分项工程费 装饰装修工程 2.44 分部分项工程费 园林绿化工程 2.82 分部分项工程费 市政工程 30.7 人工费 安装工程2 工程保险费 0.03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3 工程保修费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4 预算包干费 2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5 社会保险费 3.3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27.81 人工费及人工差价 安装工程6 住房公积金 1.28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8 人工费及人工费差价 安装工程7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8 工程排污费 0.33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0.2 分部分项工程费 安装工程9 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费)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10 建筑意外伤害险 2元/㎡ 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2.5 人工费及人工费差价 安装工程11 工程利润 35 人工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12 营业税及附加等 3.41 以上1-11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结点及工期,并确认乙方的投资额。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项目立项批文、《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并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7.1.2负责设计委托和设计方案审查、审定,消防、人防设计报批,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支付设计费用及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7.1.3报送施工图审查及缴纳相应费用;7.1.4负责场地内地上地下废弃建筑物的清理和拆除及费用和负责“三通一平”工作及费用;7.1.5负责临时用地的提供;7.1.6配合乙方向银行融资建设资金,并提供有关资料,具体资料如下:(1) (2) (3)7.1.7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监理;7.1.8负责甲方为本项目设立的专项资金共管帐户的监管和工程款的审核与拨付;7.1.9负责对项目建设范围及其周边地段的治安安全,并协调好与相邻单位或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7.1.10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7.1.11甲方在双方确认竣工决算结果及收到全套工程资料并回购款支付完毕后,甲方方才拥有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但在回购款未付请之前,全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先行办理移交手续,但此阶段,甲方只具有使用权。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权,但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7.2.2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7.2.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合同工程建设的风险。7.2.4乙方负责投融资工作,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7.2.5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范提交工程竣工资料。7.2.6乙方负责对用地范围内杂物及杂草的清理;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申请;7.2.7负责临时围墙等的建设;7.2.8负责考察选定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7.2.9负责质监、安监部门的报监手续;7.2.10负责配合规划报批;7.2.11协助甲方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8条项目回购8.1项目回购款基数以竣工决算总价为准。8.2回购期限起算基准点为: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执行。8.3项目回购款的支付方式: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进行回购。8.4项目回购付款担保:项目回购付款担保: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执行。8.5 回购款支付延迟违约金: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执行。第9条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与保修9.1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交甲方的验收日期。9.2项目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0天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则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不予接收,则视为甲方已同意接收,其保护责任也随之转移给甲方。9.3项目保修: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自项目移交甲方之次日开始计算。第10条 建设周期的顺延情形10.1由于甲方施工图纸不全或分批提交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0.2由于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修改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工期相应顺延;10.3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环节的延误或其他部门的干预而造成后续工作无法开展,则建设工期相应顺延。10.4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顺延的其他情形。10.5工期延误和提前的奖罚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工期延误的,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同时补偿乙方5000元/天的违约金;若乙方提前完成建设工程,则甲方按5000元/天给予奖励;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工期延误的,从延误的第十天起,每天按5000元计算罚款,但总处罚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同时,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工期赶回,赶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合同工期内赶回进度,则不计算罚款;若乙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工期赶回,并被甲方认定为不能按期完工,并超过合同工期两个月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终止合同后一个月内,甲方必须与乙方验收已完工程量,并于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结清乙方的所有投资款项和利息,随后乙方方可退场。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释11.1在本合同内,不因甲方、乙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执行,若甲方或乙方主体发生变更,则由甲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11.2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11.3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1.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11.5《回购款抵押担保协议》与本合同同时签订。11.6《XXXXXXXXXX体育馆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时签订。第12条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 乙方投入本项目的建设工程资金计划为:13.1本工程完成地下室顶板至±0.00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之价款的75%;13.2±0.000以上及地下室等其他工程,按月进度支付月完成工程之价款的75%;13.3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之价款的85%;1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结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13.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以上所有款项的支付,均先由乙方付至甲方设立的专用帐户上,经甲方审核后拨付给施工单位。第14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如下:14.1《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14.2 回购款抵押担保协议。14.3 项目招商中标通知书。14.4授权委托书。第15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签字人视为相应单位授权委托人。第16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时间: 乙方: 签约代表:时间:

2、建筑合伙协议

内 部 承 包 协 议 书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承建********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下协议,共同信守。一、 工程名称:*******工程二、 工程造价:中标价+变更签证三、 施工方式及责任承担乙方承建本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承建建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四、 工程结算1、以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付款结算依据。2、工程结算,必须由甲方统一出具税务发票,通过甲方账户,与发包人直接核算。3、决算清楚,所有工程款如无特殊要求,均由乙方负责向发包人追要,甲方要积极配合。4、甲方收到结算款后,除按本协议约定,代扣税款及管理费外,余款全部付至乙方。五、税金及管理费1、按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应缴纳的税费全部由甲方代扣。2、税金按每次到帐金额的 %扣缴,管理费按每次到帐金额的 %收取。六、其他事项 1、执行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全部内容。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如发生任何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项目部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月作出工人工资表,发放时由本人签字),如不能及时发放,作好工人的思想工作,避免因工人工资问题导致工人上告、投诉、闹事及有损公司声誉等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项目部应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承担责任(由建设单位无条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项目部承担因建设单位所做出的一切处罚责任。另除建设单位处罚外,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处10000-50000元罚款,并由项目部承担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共同协商达成之条款与本协议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经办人: 年 月 日

3、工程咨询合同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工程项目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表示方法。(1)按合同签约的对象内容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建筑工程安装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甲方)、监理单位称受委托人(乙方)。4)工程项目物资购销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分别与有关物资、供销单位,为执行建筑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建材等)供应协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5)建设项目借款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信贷计划,为保证项目贷款资金供应和项目投产后能及时收回贷款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以上合同外,还有运输合同,劳务合同,供电等等。(2)按合同签约各方的承包关系划分用电合同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3)按承包合同的不同汁价方法划分1)固定总价合同。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其总价是以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计算依据,在招标时将造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而调整合同总价。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设计有重大修改等情况除外。2)计量合同。计量合同又称为单价合同,分为两种形式:①工程量清单合同。这种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单价,并计算出总造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的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并按投标时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计算实际工程总造价。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单价不变,工程承包金额将有变化。②单价一览表合同。这种合同包括一个单价一览表,发包单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单位投标时只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原填单价计价。3)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合同总价由两部分组成。

4、工程量造价清单应该由业主提供还是招标代理提供

首先,你需要确定这个项目是什么类型的项目。如果是财政资金或者需要上级审批才能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的项目,那么在最初的上报阶段,就会有个初级估算结果。这个初级估算价格对后期的详细造价部分,也就是工程量清单有很重要的基础作用哦~因为超预算,是不行滴~~~ 再来,当资金问题解决之后,会涉及到出图。这个基本上都是设计院或者甲方有自己的设计部门,来做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设计院出的图纸来完成的。图纸在谁手里呢?如果是在甲方手里,也就是业主自己的手里,而业主单位又有专业的自己的造价部门或者造价工程师,完全可以完成造价预算的,那么他们绝对会自己做造价和预算,然后出标底。这种可能性很小。如果甲方也就是业主单位,在设计、预算造价、招标、监理这些都自己可以做的话,那么 施工队伍也绝对会有。那就没有大家什么事啦~还招标干什么呢??所以这样的事情不太可能发生。再来是其他情况。1、业主没有自己的设计部门在业主没有自己的设计单位情况下,势必要找个设计单位来设计,然后出图。不然规证拿不到。规证的办理,几乎所有的条件就限定死了。多少平米,几个单体,工程大概齐情况也就那样了。然后是再招标设计单位。这个其实国家建委弄的本身就很矛盾。一般情况下,是初步设计的单位也会参加详细设计的招标。(因为规证的图是初步设计单位出的,所以初步设计的单位很有优势~大家心里都明白~你也明白的~~)设计招标结束后,是监理招标,然后才是工程总包。一般也有先总包再监理的。但是这样的傻程序,如果在招标代理手里,除非有特别原因,不然不会这样的。浪费时间啊~监理一般都是插空招的~~~这个你知道的~时间越短越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对于工程,时间就是钱啊~~~当图纸出来之后,就需要出工程量清单了~这个很关键。一般业主单位不会吧这个重要的任务给不信任的单位。因为图是设计院出的。清单90%不会在委托设计院的~业主不怕花钱的情况下,很可能自己去找一家专门做清单的单位来出清单。这样涉及到的单位,谁也占不到便宜。清单里的材料,标号,可是有很大水分空间的。如果业主怕花钱,又怕麻烦,一般会照招标代理来做。招标,顺便出清单。两块费用加一起,可以省很多钱。我不知道外地怎么做,但就北京市场而言。一般情况下,70%的项目都是业主委托招标代理,然后招标代理全管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招标代理都有造价资格。因此基本上招标代理都有合作的比较好的造价单位来配合工作。工程量清单并没有强硬的规定应该甲方出,或者招标代理出。因为造价部分也是要花钱的,而且费用也不少,因此,在项目委托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前期就沟通好。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好。也比较有利于项目在操作上的双方的成本控制。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_^! PS:还有哦~造价可比招标代理费贵的多了~~~我好像记得造价处有专门文件规定取费标准哦~大概是工程总额的0.3%吧~你算算,0.3%啊!那可是30万~~当然,这个价格是可以商量地。不管是甲方还是招标代理,如果委托全程,那就打个折~招标服务费没多少钱,就造价贵点,业主单位也不会太难为人的~赔本的买卖谁都不会做的~有商有量才是王道~不管专门样,协议上白纸黑字才算数,所以好好谈吧~~~

5、谁有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协议)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加按实际情况自定.

6、急急急急 在一份项目管理合同中规定,如果工程造价节约,则给项目管理公司一定比例的奖励。

这个规定当然合理合同规定的目的,是鼓励项目管理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过程控制,近最大可能降低工程造价,为投资人减少投资支出,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作为回报。

7、急需 工程造价咨询与会计师事务所 合作协议范本?

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第三条 经营范围(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四)其他法定业务。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第五条 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第六条 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姓名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八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十八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修改合伙协议;(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九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三条 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企业所欠税款;(三)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BT项目与一般项目,在合同制定上,有哪些不同???

BT项目合同范本本合同由XXXXXXXXXX (下称甲方)与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签署。本合同甲方是XXXXXXXXXX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指定对XXXXXXXXXX体育馆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按照BT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及合同签订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4)。本工程项目是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XXXXXXXXXX体育馆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按照“企业投资建设,政府回购”的BT方式的运作模式进行实施。甲方于 发出的《项目招商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3)。有鉴于此,甲乙双方根据双方就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所签订框架协议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投资建设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 项目名称、位置1.1名称:XXXXXXXXXX项目。1.2位置:XXXXXXXXXX 。第2条 项目规模及内容2.1规模: XXXXXXXXXXXXXXX。2.2内容: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含钢结构)、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门窗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化工程以及室外附属工程(例如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工程、太阳能工程、燃气工程、高低压配电及发电设备安装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含地下室车道划线)、扶手、栏杆制作安装工程)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范围及内容,但不包括室内器材、家具和可移动设备等。最终的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等)、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机构的签证文件为准。2.3 签证:因设计更改及其他原因引致的工程量变更签证由监理公司报乙方后7个日历天内,乙方予以答复,不做回复的视为对该签证的认可,乙方将此签证再报甲方后7个日历天内予以核定,不做回复或核定的,视为同意该签证。第3条 建设周期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为18个月,从2008年 月 日开始计算。其中 项目应当在 前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 项目则应在开工后18个月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但非乙方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乙方无法开工或停工的,上述建设周期及工程交付使用节点均作相应顺延。第4条 总投资额本合同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约¥ 元人民币,实际投资额以决算价为准。决算办法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执行。第5条 质量标准达到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第6条 投资合作原则6.1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由甲方委托。6.2甲方负责用地、拆迁、勘察、设计(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乙方负责融资投资建设、施工及施工管理。甲方应当就本合同工程项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与乙方就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进行联络及协调处理有关事项。6.3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以下内容组成:6.3.1工程建造费用:整个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措施其它项目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预算包干费);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人工调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临时设施费;利润;税金;各种试验检验检测费;周边完善及成品保护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单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材料押金;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工人工伤、工程保险费;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应当由乙方(或乙方所委托的承建单位)缴纳支出的其它各项费用。6.3.2列支费用及设备购置费:固定设备和仪器费用、办理施工报建及其他各类报建、组织竣工验收、提供项目备案及竣工决算资料(聘用造价咨询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期乙方实际投入的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经济补偿及罚款。6.3.3因项目回购导致的产权转移,从而发生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鉴证费、评估费、登记费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能申请减免的,也由甲方负责申请办理和享有。6.3.4经双方认可的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费用。6.3.5上述列举的费用明细不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4 工程竣工决算6.4.1工程竣工决算在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后28日内由乙方提出竣工决算报告。甲方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后14日内,甲方委托XXXXXXXXXX财政局和甲方督促双方协商指定的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在60日内完成决算报告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否则视为乙方提交的决算报告及决算总价得到甲方的认可同意。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竣工决算延误时,自应乙方提交竣工决算报告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投资总额(按 亿计)0.5‰的违约金。6.4.2 决算编制依据及计价规则(1)采用定额计价办法办理结算;适用定额:建筑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装饰装修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安装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适用《2006年XXXXX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及以上定额的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2)计价程序按XXXXX建价字(2006)02号文定额计价程序计价。(3)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按实际发生量计;(4)基价按二类地区标准计算;(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它措施项目费、规费、预算包干费、工程利润、税费等按附表计取;(6)人工工资及材料价按施工期XXXXX造价站《XXXXX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按项目开工至竣工期月份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提出价格,甲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设备材料市场价格超出信息价时,甲方按设备材料市场价格调价补差;(7)建筑工程最终结算:按以上计价定额、计价程序、计价办法以及XXXXX的有关文件规定结算出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作为甲、乙双方建筑工程最终结算价。各种费用计取表序号 费用项目名称 费率(%) 计算基础 适用范围1 安全文明措施费 3.16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工程 2.5 分部分项工程费 装饰装修工程 2.44 分部分项工程费 园林绿化工程 2.82 分部分项工程费 市政工程 30.7 人工费 安装工程2 工程保险费 0.03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3 工程保修费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4 预算包干费 2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5 社会保险费 3.3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27.81 人工费及人工差价 安装工程6 住房公积金 1.28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8 人工费及人工费差价 安装工程7 工程定额测定费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8 工程排污费 0.33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0.2 分部分项工程费 安装工程9 防洪工程维护费(堤围费)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10 建筑意外伤害险 2元/㎡ 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 0.1 分部分项工程费 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2.5 人工费及人工费差价 安装工程11 工程利润 35 人工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12 营业税及附加等 3.41 以上1-11项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第7条 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结点及工期,并确认乙方的投资额。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和环保部门批准文件、项目立项批文、《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并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7.1.2负责设计委托和设计方案审查、审定,消防、人防设计报批,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支付设计费用及办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7.1.3报送施工图审查及缴纳相应费用;7.1.4负责场地内地上地下废弃建筑物的清理和拆除及费用和负责“三通一平”工作及费用;7.1.5负责临时用地的提供;7.1.6配合乙方向银行融资建设资金,并提供有关资料,具体资料如下:(1) (2) (3)7.1.7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本项目进行监理;7.1.8负责甲方为本项目设立的专项资金共管帐户的监管和工程款的审核与拨付;7.1.9负责对项目建设范围及其周边地段的治安安全,并协调好与相邻单位或村民的关系,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7.1.10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手续,并监督实施。7.1.11甲方在双方确认竣工决算结果及收到全套工程资料并回购款支付完毕后,甲方方才拥有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所有权,但在回购款未付请之前,全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先行办理移交手续,但此阶段,甲方只具有使用权。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权,但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7.2.2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7.2.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合同工程建设的风险。7.2.4乙方负责投融资工作,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7.2.5本合同项下工程建设期内,乙方接受甲方和监理方的监督指导,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与资金安排情况及相关资料。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范提交工程竣工资料。7.2.6乙方负责对用地范围内杂物及杂草的清理;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申请;7.2.7负责临时围墙等的建设;7.2.8负责考察选定和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7.2.9负责质监、安监部门的报监手续;7.2.10负责配合规划报批;7.2.11协助甲方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8条项目回购8.1项目回购款基数以竣工决算总价为准。8.2回购期限起算基准点为: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执行。8.3项目回购款的支付方式: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进行回购。8.4项目回购付款担保:项目回购付款担保: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执行。8.5 回购款支付延迟违约金:按乙方与XXXXX人民政府签订的《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执行。第9条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与保修9.1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交甲方的验收日期。9.2项目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0天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则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仍不予接收,则视为甲方已同意接收,其保护责任也随之转移给甲方。9.3项目保修: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自项目移交甲方之次日开始计算。第10条 建设周期的顺延情形10.1由于甲方施工图纸不全或分批提交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0.2由于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修改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工期相应顺延;10.3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环节的延误或其他部门的干预而造成后续工作无法开展,则建设工期相应顺延。10.4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顺延的其他情形。10.5工期延误和提前的奖罚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工期延误的,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同时补偿乙方5000元/天的违约金;若乙方提前完成建设工程,则甲方按5000元/天给予奖励;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建设工期延误的,从延误的第十天起,每天按5000元计算罚款,但总处罚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同时,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设工期赶回,赶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合同工期内赶回进度,则不计算罚款;若乙方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工期赶回,并被甲方认定为不能按期完工,并超过合同工期两个月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终止合同后一个月内,甲方必须与乙方验收已完工程量,并于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结清乙方的所有投资款项和利息,随后乙方方可退场。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释11.1在本合同内,不因甲方、乙方主体发生任何变更而影响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执行,若甲方或乙方主体发生变更,则由甲方或乙方的权利义务继承者继续履行本合同。11.2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后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商讨本合同的修订事宜。11.3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对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1.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11.5《回购款抵押担保协议》与本合同同时签订。11.6《XXXXXXXXXX体育馆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时签订。第12条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不成功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3条 乙方投入本项目的建设工程资金计划为:13.1本工程完成地下室顶板至±0.000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之价款的75%;13.2±0.000以上及地下室等其他工程,按月进度支付月完成工程之价款的75%;13.3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完工程之价款的85%;1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备案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结算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13.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按照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执行。以上所有款项的支付,均先由乙方付至甲方设立的专用帐户上,经甲方审核后拨付给施工单位。第14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如下:14.1《XXXXX体育馆和XXXXX 项目BT方式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14.2 回购款抵押担保协议。14.3 项目招商中标通知书。14.4授权委托书。第15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签字人视为相应单位授权委托人。第16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约代表:时间: 乙方: 签约代表:时间:

2、建筑合伙协议

内 部 承 包 协 议 书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承建********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下协议,共同信守。一、 工程名称:*******工程二、 工程造价:中标价+变更签证三、 施工方式及责任承担乙方承建本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承建建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四、 工程结算1、以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付款结算依据。2、工程结算,必须由甲方统一出具税务发票,通过甲方账户,与发包人直接核算。3、决算清楚,所有工程款如无特殊要求,均由乙方负责向发包人追要,甲方要积极配合。4、甲方收到结算款后,除按本协议约定,代扣税款及管理费外,余款全部付至乙方。五、税金及管理费1、按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应缴纳的税费全部由甲方代扣。2、税金按每次到帐金额的 %扣缴,管理费按每次到帐金额的 %收取。六、其他事项 1、执行公司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全部内容。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制定安全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如发生任何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项目部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月作出工人工资表,发放时由本人签字),如不能及时发放,作好工人的思想工作,避免因工人工资问题导致工人上告、投诉、闹事及有损公司声誉等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项目部应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承担责任(由建设单位无条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由项目部承担因建设单位所做出的一切处罚责任。另除建设单位处罚外,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处10000-50000元罚款,并由项目部承担因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共同协商达成之条款与本协议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经办人: 年 月 日

3、工程咨询合同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工程项目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有多种不同的表示方法。(1)按合同签约的对象内容划分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和施工单位(承包方),为了完成商定的或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建筑工程安装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甲方)、监理单位称受委托人(乙方)。4)工程项目物资购销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分别与有关物资、供销单位,为执行建筑工程物资(包括设备、建材等)供应协作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5)建设项目借款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信贷计划,为保证项目贷款资金供应和项目投产后能及时收回贷款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以上合同外,还有运输合同,劳务合同,供电等等。(2)按合同签约各方的承包关系划分用电合同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3)按承包合同的不同汁价方法划分1)固定总价合同。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其总价是以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计算依据,在招标时将造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而调整合同总价。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设计有重大修改等情况除外。2)计量合同。计量合同又称为单价合同,分为两种形式:①工程量清单合同。这种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单价,并计算出总造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的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并按投标时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计算实际工程总造价。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单价不变,工程承包金额将有变化。②单价一览表合同。这种合同包括一个单价一览表,发包单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单位投标时只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原填单价计价。3)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合同总价由两部分组成。

4、工程量造价清单应该由业主提供还是招标代理提供

首先,你需要确定这个项目是什么类型的项目。如果是财政资金或者需要上级审批才能解决资金来源问题的项目,那么在最初的上报阶段,就会有个初级估算结果。这个初级估算价格对后期的详细造价部分,也就是工程量清单有很重要的基础作用哦~因为超预算,是不行滴~~~ 再来,当资金问题解决之后,会涉及到出图。这个基本上都是设计院或者甲方有自己的设计部门,来做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设计院出的图纸来完成的。图纸在谁手里呢?如果是在甲方手里,也就是业主自己的手里,而业主单位又有专业的自己的造价部门或者造价工程师,完全可以完成造价预算的,那么他们绝对会自己做造价和预算,然后出标底。这种可能性很小。如果甲方也就是业主单位,在设计、预算造价、招标、监理这些都自己可以做的话,那么 施工队伍也绝对会有。那就没有大家什么事啦~还招标干什么呢??所以这样的事情不太可能发生。再来是其他情况。1、业主没有自己的设计部门在业主没有自己的设计单位情况下,势必要找个设计单位来设计,然后出图。不然规证拿不到。规证的办理,几乎所有的条件就限定死了。多少平米,几个单体,工程大概齐情况也就那样了。然后是再招标设计单位。这个其实国家建委弄的本身就很矛盾。一般情况下,是初步设计的单位也会参加详细设计的招标。(因为规证的图是初步设计单位出的,所以初步设计的单位很有优势~大家心里都明白~你也明白的~~)设计招标结束后,是监理招标,然后才是工程总包。一般也有先总包再监理的。但是这样的傻程序,如果在招标代理手里,除非有特别原因,不然不会这样的。浪费时间啊~监理一般都是插空招的~~~这个你知道的~时间越短越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对于工程,时间就是钱啊~~~当图纸出来之后,就需要出工程量清单了~这个很关键。一般业主单位不会吧这个重要的任务给不信任的单位。因为图是设计院出的。清单90%不会在委托设计院的~业主不怕花钱的情况下,很可能自己去找一家专门做清单的单位来出清单。这样涉及到的单位,谁也占不到便宜。清单里的材料,标号,可是有很大水分空间的。如果业主怕花钱,又怕麻烦,一般会照招标代理来做。招标,顺便出清单。两块费用加一起,可以省很多钱。我不知道外地怎么做,但就北京市场而言。一般情况下,70%的项目都是业主委托招标代理,然后招标代理全管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招标代理都有造价资格。因此基本上招标代理都有合作的比较好的造价单位来配合工作。工程量清单并没有强硬的规定应该甲方出,或者招标代理出。因为造价部分也是要花钱的,而且费用也不少,因此,在项目委托和项目执行过程中,一定要前期就沟通好。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好。也比较有利于项目在操作上的双方的成本控制。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_^! PS:还有哦~造价可比招标代理费贵的多了~~~我好像记得造价处有专门文件规定取费标准哦~大概是工程总额的0.3%吧~你算算,0.3%啊!那可是30万~~当然,这个价格是可以商量地。不管是甲方还是招标代理,如果委托全程,那就打个折~招标服务费没多少钱,就造价贵点,业主单位也不会太难为人的~赔本的买卖谁都不会做的~有商有量才是王道~不管专门样,协议上白纸黑字才算数,所以好好谈吧~~~

5、谁有工程委托管理合同(协议)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加按实际情况自定.

6、急急急急 在一份项目管理合同中规定,如果工程造价节约,则给项目管理公司一定比例的奖励。

这个规定当然合理合同规定的目的,是鼓励项目管理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过程控制,近最大可能降低工程造价,为投资人减少投资支出,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作为回报。

7、急需 工程造价咨询与会计师事务所 合作协议范本?

合伙企业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第三条 经营范围(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四)其他法定业务。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第五条 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第六条 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姓名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第八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第十八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修改合伙协议;(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八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九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三条 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企业所欠税款;(三)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三十五条 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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