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1、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怎么样?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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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直属机构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什么时候成立
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怎么样
里面的工作人员很神气。但业务不专业,请示一个适用定额的专业问题,她居然说你想用什么定额就用什么定额。
4、深圳市南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怎么样?
深圳市南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来,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桃李花园6号楼五楼。
深圳市南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44030545574548XG,企业源法人张东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深圳市南山区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经营范围是:为工程建设提供造价服知务。相关工程造价及项目概、预(结)算的审查、监督与管理;相关工程造价咨询;相关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程施工合同道备案。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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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是不是一定要设置下浮率??
需要,以深圳市为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专门刊物按月发布与本部门公开网站适时发布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发布以下价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二)价格指数;
(三)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对于价格波动频繁的主要建材价格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每半个月或者每周发布一次。

(5)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扩展资料: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价格信息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作为人工、材料价格调差的参考。价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经公开招标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应当采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的询价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编制计价标准以及发布价格信息的需要,采集施工消耗量数据、造价成果文件、市场交易价格以及其他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6、怎么查看最新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7、请问深圳市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规定
深价〔2000〕18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工程建设监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单设一个科目列支监理费。
第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由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所发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监理人员和辅助人员工资、奖金、补助、津贴等;
2、专项开支包括监理单位进驻监理现场发生的相关通讯费、书报费、文印费、办公费、会议费、医疗费、劳保费、休假探亲费、差旅费、调遣费、常规抽查试验、检测费等。
3、其它费用。
二、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所允许的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及非项目的特定开支,具体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以及后勤人员的工资、奖金补助和津贴;
2、经营性业务开支;
3、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报刊、会议、文印、上下班交通费等;
4、差旅费、公用设施使用费(含公司办公使用的水、电、气、环卫、保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及常用工具费、设备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附加费,包括劳动统筹、医疗统筹、福利基金、工会经费、人身保险、住房公积金、特殊补助等。
8、其他营业开支,上缴上级主管单位、协会学会费用等。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计算方法及其标准。
一、按工程投资额的百分比计算法
工程投资额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投资。工程建设前期,工程投资额是指业主拟定的工程估算;编制工程概算时,工程投资额指工程总概算;项目法人支付监理单位监理费时,工程投资额是指工程总造价。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取费标准:
┌————————————————┬—————————————————┐
│ 工程估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 M≤300 │ 0.4 │
├————————————————┼—————————————————┤
│ 1000 │ 0.37 │
├————————————————┼—————————————————┤
│ 5000 │ 0.35 │
├————————————————┼—————————————————┤
│ 10000 │ 0.30 │
├————————————————┼—————————————————┤
│ 30000 │ 0.29 │
├————————————————┼—————————————————┤
│ 50000 │ 0.25 │
├————————————————┼—————————————————┤
│ 100000 │ 0.20 │
├————————————————┼—————————————————┤
│ M≤300000 │ 0.18 │
└————————————————┴—————————————————┘
2、设计阶段的监理费标准:
┌————————————————┬—————————————————┐
│ 工程估算M(万元) │ 中准价取费标准(%) │
├————————————————┼—————————————————┤
│ M≤300 │ 0.44 │
├————————————————┼—————————————————┤
│ 1000 │ 0.40 │
├————————————————┼—————————————————┤
│ 5000 │ 0.35 │
├————————————————┼—————————————————┤
│ 10000 │ 0.31 │
├————————————————┼—————————————————┤
│ 30000 │ 0.26 │
├————————————————┼—————————————————┤
│ 50000 │ 0.22 │
├————————————————┼—————————————————┤
│ 100000 │ 0.18 │
├————————————————┼—————————————————┤
│ M≤300000 │ 0.16 │
└————————————————┴—————————————————┘
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费标准为按工程造价收取0.3%。
4、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取费标:
┌——————————┬———————————————————————┐
│ │ 中准价取费 │
│工程总造价M(万元)├———————┬———————┬———————┤
│ │ 一等工程 │ 二等工程 │ 三等工程 │
├——————————┼———————┼———————┼———————┤
│ M≤300 │ 4.4 │ 4.2 │ 4.0 │
├——————————┼———————┼———————┼———————┤
│ 1000 │ 3.5 │ 3.3 │ 3.1 │
├——————————┼———————┼———————┼———————┤
│ 2000 │ 3.2 │ 3.0 │ 2.8 │
├——————————┼———————┼———————┼———————┤
│ 3000 │ 3.0 │ 2.8 │ 2.5 │
├——————————┼———————┼———————┼———————┤
│ 5000 │ 2.8 │ 2.4 │ 2.2 │
├——————————┼———————┼———————┼———————┤
│ 10000 │ 2.5 │ 2.2 │ 2.0 │
├——————————┼———————┼———————┼———————┤
│ 30000 │ 2.2 │ 2.0 │ 1.8 │
├——————————┼———————┼———————┼———————┤
│ 50000 │ 2.0 │ 1.8 │ 1.5 │
├——————————┼———————┼———————┼———————┤
│ 100000 │ 1.8 │ 1.5 │ 1.3 │
├——————————┼———————┼———————┼———————┤
│ M≤300000 │ 1.5 │ 1.3 │ 1.1 │
└——————————┴———————┴———————┴———————┘
工程总造价是指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不包括工艺生产设备费),但不包括项目法人的建管费、开办费、培训费、工程保险费和不可预见费。
若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对采购设备或设备制造、单机负荷试车进行监理,则另行计算监理费。
5、监理取费标准若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监理费。
二、按照工作时间计算监理费
一般情况下,零星的监理业务或不宜按百分比计算监理费时,应按商定的监理工作人数和时间计算监理费。
1、每天:按八小时工作计,每人每小时150元;
2、每月:按21.5个工作日计,每人每月12000元。
第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结束后,应按结算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合同的调整,结算监理费。
第七条 政府鼓励监理单位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标准为中准价,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上、下浮动20%。
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已签定的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本规定协商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建设局解释。
第十一条 规定从2001年元月15日起开始执行。1992年由市物价局发出的《关于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深物价〔199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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