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8]49号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委会〔2018〕49号 2018.9.3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答记者问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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