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造价【2011】13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造价13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11号)和安徽省造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1〕25号)精神,现对合肥市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合肥市区60.99元/工日、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54.1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县区)
(1)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57元/工日。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57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时间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12年1月1日以前已招标的工程和直接发包的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合同对人工费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⑵合同对人工费调整已约定或约定不明的,2012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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