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7】47号 关于对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47号 关于对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318号)的要求,现批准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2018年 1月1日起与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1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1月30日
宜宾市等3个市、州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
序号 | 地区 | 本次调整后抗震加固工程人工费调整幅度(%) | 本次调整后抗震加固工程人工费调整幅度与上次调整幅度差值(%) | 零星工作人工单价(元/工日) | 备注 | ||
普工 | 技工 | ||||||
1 | 宜宾市 | 95.74 | 2.24 | 91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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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枝花 | 92.00 | 2.00 | 86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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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坝州 | 汶川县、理县、茂县 | 132.30 | 4.24 | 99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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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县、马尔康县、小金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 | 142.11 | 6.24 | 104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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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 | 155.25 | 6.21 | 110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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