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业资讯新闻列表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5-2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听证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本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处理建设违法案件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本厅拟作出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违法案件。

  第三条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本厅行政处罚听证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组织

  听证。

  第五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本厅负责人指定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人员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厅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的,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听证主持人应在本厅决定听证之日起三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

  第九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人员核对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由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程序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价格依据四川省材料价格依据四川省材料价格依据
文章字数:1261
点击数:5507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