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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0-1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毋以小利忘大义 ——四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工程建设活动中要想真正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尤其是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必须正确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何谓义?义指的是行为的适宜或应当,泛指道德准则或道义要求,亦指道义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义,就是要千方百计确保建筑工程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何谓利?利一般指物质利益或物质功利,在谈论义利关系的语境中多指私利。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利,就是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市场主体所追求的利润或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义与利并不是互相矛盾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或者企业的合法利益。市场主体的个体财富是整个社会整体财富的重要基础,市场主体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基本前提。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同样鼓励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基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获取最大利润。这种利有利于建筑市场的繁荣、有利于建筑活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工程建设活动义的实现。对于这种利,要大力支持、积极保护。

  然而,如果利是以牺牲义为代价取得的,因小利而忘大义,以小利而害大义,我们就要坚决反对这种利,并以法律手段惩罚这种见利忘义行为。在现实工程建设活动中,一些市场活动主体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谋取非法之利、缺德之利、可耻之利,以致酿成质量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如一些建设单位因为利益直接发包应由总承包单位发包的工程,致使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队伍进场施工;为了赶抢进度,强令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以致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部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减少钢筋数量或者降低钢筋型号标准;为了降低成本,删减质量安全措施费用,购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安全设备。一些监理单位为了顺利拿到建设单位给付的报酬,对施工安全生产疏于监督,隐瞒问题,等等。这些市场主体虽然实现了自己的蝇头小利,却给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损失,从而丧失了大义。分析这种以利害义、见利忘义的主观原因,一是没有正确认识义利之间的关系,将两者对立起来,在追逐利的过程中完全忘记了义;二是存在侥幸心理,看到有些逐利的不法行为短期内并没有造成安全事故而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见利忘义必将受到惩罚。

  正确认识和处理工程建设活动中义与利的关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首先,要以义导利,不断强化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促使市场主体真正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理念,以良好的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义引导其自觉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合法地追求利润。其次,要见利思义,正确处理义利关系以及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的关系。对于各种通过违法违规才能获得的利,要坚决从制度上予以堵塞,坚决从法律上予以惩罚。对于那些虽然看似不违法,但是与大义相悖的利,也要自觉杜绝,并逐步完善相关措施进行防范。再其次,要以义促利,利是义的基础,义也是创造利的有利条件。不顾大义,给社会留下见利忘义的形象,也不会得到长远的利,甚至会受到法律追究,得不偿失。相反,只有守信重义,才能赢得更多机会,树立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最后,要义利并重,既要以大义为先,不能惟利是图,时刻把工程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也不能僵化地为了义而完全舍弃利,以致矫枉过正,不顾实际延长工期,不计成本加大造价。要以利推动义,以义引导利,实现义和利的有机统一。一句话,毋以利小而违法逐之,毋以义小而不屑为之。(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材料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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