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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08,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青海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转发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镇、改善居住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相结合,要与建立以城镇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在改造中,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综合开发,配套建设5个原则。

    《意见》对棚户区改造范围、目标任务和运作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城镇和国有工矿建成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的连片平房及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安全隐患多、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包括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三线”企业、煤矿、林业、农垦、监狱系统、“城中村”、危旧房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重大地质灾害避让区域的平房和危旧楼房。从2009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城镇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基本解决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内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改造项目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坚持拆迁安置与维修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问题,《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物安置原则上拆一还一,以原地建设和就近安置为主。对符合房改条件但尚未参加房改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先房改,后安置,在补偿安置时考虑与房改政策的衔接。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方案要建立事前征询制度。推行共有产权和租售并举制度。

    《意见》规定,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还要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 (消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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