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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07-2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9]7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准入和清除机制,我厅起草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除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川及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

    四、监督内容

  企业在上年度发生过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企业:

  (一)在工程招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企业之间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二)企业存在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

  (三)企业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四)企业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行为;

  (五)企业存在涂改、伪造个人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

  (六)企业存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

  (七)企业有伪造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个人执业证书的行为;

  (八)企业发生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

  (九)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十)企业净资产、人员、经营规模、业绩等明显达不到资质标准的情况;

  (十一)企业安全许可证到期不续期还继续施工的行为;

  (十二)省外企业存在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为,以及不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十三)出川企业受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十四)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80分以下的;

  (十五)上年度重点监督复查为不合格的企业。

    五、监督复查程序

  (一)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所在地的监督企业的清理。在当年1月10日前将重点监督企业名单(见附表1)按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月30日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7月30日前为重点监督企业的自查整改期,企业根据自查情况将监督复查资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重点监督企业上年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该企业自查资料对其进行复查,并在企业资料上填写复查结论。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企业由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由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报来的重点监督复查企业(见附表2)进行抽查,并于12月30日前对全省重点监督复查企业的审查结论在省建设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公告。

    六、企业上报资料

  (一)带条码的《20□□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见附表3)(该表通过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jst.sc.gov.cn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资质复查打印);

  (二)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

  (三)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建造师等注册人员证书;

  (五)上年度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

    企业报送上述资料需提供相关原件备验。

    七、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合格:被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已进行整改并已达到标准要求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二)不合格:被监督复查的建筑业企业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八、动态管理

  (一)被列为重点监督的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有建筑活动进行重点监控,并增加对施工现场监督的频次;

  (二)被列为重点监督的企业,当年1月至7月被监督的半年时间内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增项或升级事项(企业资质正常延期不在此例);

  (三)凡在规定时间未上报资料参加监督复查的,复查结论为不合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凡第一年监督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第二年将自动列入重点监督企业,从被公布不合格之日起,该企业暂停承接新工程;

  (五)连续两年监督复查不合格的企业,特级、一级、二级将逐次降低一级资质(特级、一级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三级和无级别的将注销资质;劳务企业一级将降为二级,二级和无级别将注销资质;

  (六)连续三年监督复查不合格者,注销资质;

  (七)省外入川企业一年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在川承接新工程;两年不合格者,取消其备案资格,清除省内建筑市场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备案。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四川省二OXX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确认汇总名单.doc

    附表2四川省二OXX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结论汇总表.doc

    附表3二OXX年度建筑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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