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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0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取消经适房需满足若干前提条件

近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表示,该市现已逐步降低带产权性质保障房所占的比例,未来或将停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

关于是否停建经济适用房的争论从未停止,其核心问题一直是“保障房该不该给予产权”,而此次将限价房的命运与经济适用房捆绑,理由也正是如此。但如若停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完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代之,恐怕尚需要满足若干前提条件。

首先,充足的资金自然是第一个条件。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作为一种带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可以直接出售变现,因此两者在推广过程中阻力最小。

而现阶段,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仅不能获取土地出让收益,还需要地方政府大量的直接资金投入。同时,今明两年将是政府债务偿还高峰期,约有43%的债务将在2年内到期。若摒弃产权性质的保障房,首先要解决资金问题。

其次,公租房需要的运营模式。

在实现市场化运营之前,大量持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必然会给地方政府带来额外的财政压力,这也是目前公租房遇到的另一个难解。而公租房同时还存在回报率不高、盈利前景不清晰等问题,尽管国家发改委专门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央行和银监会日前又联合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力挺公租房建设,但除国开行外,相关商业金融机构观望情绪依旧。

在这种情况下,为回笼资金,一些地方甚至试图把财政压力转嫁到住户身上,提出“入住保障房一次性先交30年房租”等要求,严重扭曲了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房的“保障”属性。

而在另一些城市,则拿出“租售并举”的新模式,暂时缓解了难题。但这种公租房“转租为售”、“可租可售”的模式也引起了新的争论:这一方面保证了资金的回笼,一方面又牵出了“产权”问题,造成了保障房资源的流失和新的分配问题。所以,与其说这种方法是一种创新,倒不如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调整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近年来,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对普通商品房的部分替代作用和对房价过快上涨的“牵制”作用不容忽视。如果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排斥在保障住房体系之外,供求关系将出现进一步失衡,房价上行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大量增加中小套型、低总价的普通商品房供应,实现合理的供求关系,使房价回归理性,恐怕也是停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重要前提之一。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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