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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1-02,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浅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执行权的监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着力构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并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实际工作,从纪检监察工作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三方面,浅析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执行权的监督。

    一、加强对审判执行权监督的必要性

    (一)从法官的权力行使来看。随着审判改革的深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不断强化,改变了以往审和判被动的各种干预,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同时,也有少数一些审判人员利用放权而钻空子,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因此,加强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必不可少。

    (二)从实体法和诉讼法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在立法上存在“灰色地带”,甚至出现立法缺漏,这给法官违法违纪现象提供了滋生的条件。有的法官利用诉讼法的立法不足,钻法定程序的空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此外,我国现行的刑法、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也不尽完善,特别是商法的立法方式多采用“拿来主义”,难免存在缺陷,更给通晓法律而又胆敢图谋不轨的法官有机可乘。纪检监察的监督作为对审判监督的一种补充与加强,为审判监督提供了有效监督的环境和条件。

    (三)从法官的任职条件来看。从《法官法》第9条关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规定看,我国对法官资质的要求在世界上是偏低的。一是对法官年龄要求低。法官年龄偏低说明法官的心理、生理条件不成熟和不稳定。二是对法官司法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要求过低。三是招录法官时,品德、职业素质等要素审查不够,审查缺乏可衡量的具体条件及深入的考察。由于法官任职的“低门槛”,造成法官队伍参差不齐,或专业素质不够高,或职业素养不符合要求 ,队伍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南川区法院加强纪检监察对审判执行权监督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南川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构建法院系统的惩防体系的进程中,一直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找准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切入点,积极探索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在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加大监督的有力性上狠下工夫,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监督制约体系。

    (一)立足基础——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协助、会同法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司法干警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将廉政教育纳入法院专题学习,通过开展专题辅导、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多次组织学习《法官行为规范》等条例以及反腐倡廉典型案例。同时注重教育针对性和实践性。组织全院139名干警积极参加“反腐倡廉”知识竞赛活动以及“法官良知”廉政主题演讲比赛活动,前往市廉政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听取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从而增强教育效果,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抓住关键——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法院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高度重视,在院党组进行重大决策时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考核”,特别是纪检监察室在查处案件时,院党组能为纪检监察部门撑腰鼓劲,作坚强的后盾,大大鼓舞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士气。每年年初,认真组织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干警层层签订廉《党风政建设责任书》,增强领导干部和干警的廉政责任意识。

    (三)强化保障——监督。一是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重点监督审判(执行)人员在从事审判(执行)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廉洁执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及时向院党组汇报,立案调查,落实情况后报院党组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纪律处理。二是对重点的部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在审判、执行岗位配选派了12名廉政监察员协助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抓好队伍建设。定期与他们召开座谈会,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不断规范干警行为。三是对法院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根据上级要求和院党组的意见,凡是法院的工程项目的建设,纪检监察室都主动参与,实施全程监督,防止问题发生。四是区别情况,认真对待。监察室设置24小时录音举报电话和信访举报箱,随时受理人民群众或案件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均认真对待,对群众的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及时核查、查必有果、耐心解释。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该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监督方式方法存在缺陷

    1、监督滞后。纪检监察的监督多是在出现问题和违纪违法事件之后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违纪违法事件作出处理结果。而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并及时作出反应进行纠正等方面的前面监督工作做得较少,力度不大。

  2、监督的范围存在局限。绝大部分的违纪违法监督都是因为法官承办的案件被反映有问题或有错误而进行的监督,对单纯的与案件无关的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很少进行监督,比如法院干警和律师在一起吃饭的问题,只要没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通常情况下即使发现了也不会作出处理,或者只是象征性处理一下。监督范围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对领导班子成员几乎没有进行实质的监督。

  (二)监督力度不够

  1、被动监督。纪检监察往往少有主动去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在其他主体反映问题后才进行监督。目前,案源主要来源于:一是来信来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所受理的案件来源绝大部分是由于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根据来信来访所反映问题启动的监督程序。二是上诉案件、再审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对上诉、再审案件中出现的错误或问题进行监督。三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案件。

  2、处理不到位。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是从轻处理,做做样子,能对上有所交待,对举报者应付一下就行。而对事实比较难查的案件,不是积极调查取证,而抱着“疑罪从无”的思想,以事实难以查清为由,将案件“化了”。

    三、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对审判执行权监督的建议

    当前,群众和当事人反映较多、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结合上述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办案上,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监督前移,做好防范工作

  虽然审判活动有多种多样的监督方式和方法,如有些法院的裁判文书须经院长签发、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要向领导请示汇报等,但由于这些监督主要是对如何具体处理案件的角度出发进行设置的,对违纪违法行为虽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效果不明显,因此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纪检监察的工作职能。

  1、健全制度,发挥事前监督作用。事前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和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相结合在一起的完整的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健全廉政制度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事前监督、关口前移,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干警行为,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依据和保证,从而有效地减少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法院的各项制度应主要围绕案件的办理来制定和完善,采取具体措施对审判权力加以制约。一是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从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方面分民事、刑事、执行分别制定制度,加强对干警的监督。二是要将群众反映较多的案件如超期执行、审理案件时间长、执行款收退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写入相关制度,努力建立从源治腐的长效机制。三是纪检监察人员可以通过旁听案件庭审、找当事人或代理人谈话、访问案件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等方式,了解违法乱纪的动向,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前介入和处理。

  2、加强思想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反腐拒贿的能力。在思想教育方面,要注重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和反面案例进行教育引导增强教育效果。当前,有的干警,包括一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对思想教育有一种厌烦心理,认为思想教育天天讲还是老一套。这就要求廉政教育要结合实际,创新形式,使广大干警乐于接受。

    (二)加强审判执行活动过程的监督

    当前,各法院都加强了对审判(执行)案件的监督,但监督的主体是审判监督庭,且偏重于案件质量的监督,而对办案人员的纪律监督不够,导致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的少,致使一些办案人员对于办案纪律置之不理,敢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是否做到廉洁自律,有无吃拿卡要和向当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况。

  (三)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纪检监察部门对自己发现和从其他渠道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严肃查处,不能做“老好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

    1、加强信访案件督查。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法院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只是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意见;三是既反映了违法违纪行为,又对案件处理有意见。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对待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给以实事求是的处理。对查证属实的问题,按照有关纪律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对有合理怀疑,但缺乏足够证据的,引导信访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线索;对仅凭猜测,无事实证据的,加强说服教育;对上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机关督办、交办的信件,及时呈交领导审阅,并在指定期限内书面函复发信机关。

    2、加强对法官与律师交往的监督。现在,法官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的情况虽然还存在,但由于比较容易发现且风险也较大,这种方式渐渐减少,因此都采取法官与律师相互利用谋取利益的方式进行。比如,法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然后律师给法官一定的好处,法官得了好处,又在案件处理时偏向给了自己好处的律师一方。现在,这种律师与法官私下交易的违法违纪行为显上升的趋势,且比较难于查处,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查处此类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当前纪检监察的一个重点,可采取旁听案件审理、检查案件、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对有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发现和律师过分接触的法官,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当进行警告。

    (四)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涉及到组织建设、审判管理、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不同层面,与法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一是实行“一把手”问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强调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既要管案、又要管人的领导责任,把各项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个部门,做到责任分解,权责明晰。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诉前保全、庭前交换证据、开庭排期、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执行、案件评查及结案材料的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加以设置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流程管理目标,同时实现纪检监察的同步监督。三是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助推作用。通过涵盖法制教育、品德教育、团队意识和廉政风险防范等内容的文化建设,培育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形成朝气蓬勃、团结和谐、昂扬向上的工作环境。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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