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资讯新闻 人工客服公众号
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1-0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依法实施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

川建城发[2012]122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做好全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工作,统一规范备案的审查资料和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统一格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备案范围:依照本通知依法实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

    二、备案时间: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备案程序:建设单位申请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须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带条码的《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并按备案表要求向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备案文件资料齐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在《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上签署备案专用章。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禁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备案权限: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是确保燃气设施建设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加强燃气设施工程监督管理、防止质量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工程“带病运行”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同步进行的建设单位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工作一并进行监督,督促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在具体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时,对属于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应当告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履行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义务。

    (三)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凡2012年5月1日以后竣工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填报《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和提供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核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的情况。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黄洁,黄建今

    联系电话:028-85537815,85568176

 

    附件:《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材料价格信息四川省材料价格信息四川省材料价格信息
文章字数:2120
点击数:5371
[ 打印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