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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5-25,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内蒙出台《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

  2016年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意见共七款35条。“意见”提出,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要按照同地段、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可享受免征该套商品住房契税政策。   “意见”要求,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房政策支持力度。凡属首次购房的,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符合使用条件的)执行不超过20%的首付比例;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减免或补助方式给予50%的契税补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农牧民及其他购房者首次购房贷款利息优惠补贴等政策,也可制定对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除税收外的一次性补贴政策。全面落实购房落户政策。   “意见”提出,积极培育开拓商品房屋租赁市场。从2016年起,各地区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把新建商品住房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进行零首付销售或实现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必要的融资和长期租房贷款支持。商品住宅库存中大户型较多的地区,可将大户型住宅改造为适合于为企事业单位公租房配套、大学生创业需求的公共租赁房,列入政府补助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的商品住房租赁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当地政府可结合租赁期限的长短给予全部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返还。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对一次性购买库存商品房1万平方米或累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专业化企业或个人免征5年所持有房屋出租收入的各种地方性税收。   “意见”提出,高度重视非住宅商品房屋去库存工作和加快推进房地产用地的结构调整。   “意见”明确,鼓励支持房地产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比例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3执行;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在现行标准上分别降低50%执行(调整后预征率低于1%的按1%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缴纳。   “意见”还提出,其他事项除以上条款中已明确的相关政策执行的期限外,其他相关税费、土地等优惠支持政策一律暂按2018年底前到期执行。 建筑造价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造价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建筑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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