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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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