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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9-10-04,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天津法院判决房产中介购房后转卖牟利的合同不成立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判决了若干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均涉及二手房交易市场行为,签订合同的买房人其实并无真实的购房意图,而是为了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然后再另寻买主出售牟利。法院认为,签订合同的买房人身份为具有房产中介背景的关联人员,其利用掌握房屋信息资源的优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其无法明确实际买房人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签订房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房屋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   据介绍,上述案件均为具有房产中介背景的关联人员与市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先占房屋,然后再将房屋转售他人并办理过户。卖房人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房产中介及关联人员则主张继续履行或者赔偿其损失。例如,2016年3月,天津某房产中介公司关联人员尤某与卖房人吴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尤某以81万元购买吴某的房屋,并约定卖方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吴某发现尤某系房产中介关联人员的身份后,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尤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驳回了尤某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据该院民二庭负责人李桂华介绍,此类案件的买房人均为具有房地产中介背景的关联人员,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其利用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转卖他人从中牟利。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了便于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约定卖房人同意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琳认为,中央明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打击了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房产中介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炒房牟利的行为,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在限购、限贷、限售之外,通过司法手段,遏制非法炒房行为。 建材指导价直辖市建材指导价天津市建材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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