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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2-09,来源:四川建设厅,作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应用和管理,提高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   (一)检查范围。凡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等业务,企业通过业绩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均纳入检查范围。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检查不低于10%入库工程项目信息。   (二)检查重点   1.企业或个人实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   2.在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业绩证明材料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   3.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升级的;   4.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管理中随机抽查的;   5.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比对发现异常的;   6.省外建筑业企业填报入库的在川工程项目信息的;   7.其他需要进行核查的情形。   二、建立入库项目信息核查机制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涉嫌在工程项目信息申报中弄虚作假企业进行核查处理,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转交有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委托市(州)对入库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核查,受委托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核查情况书面上报。各地之间应当建立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协查机制,协助核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三)负责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核查的单位应要求被核查企业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四)凡经核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认定为虚假工程项目信息。   三、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一)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并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曝光。   (二)对已使用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申报资质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请该项资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已使用虚假工程项目信息作为业绩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四)对外省企业上报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向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及处罚建议。   (五)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企业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的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由专人负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把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检查工作和建筑市场动态核查、重点监督复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开展检查工作,按时反馈核查结果。   (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后抽查复查工作。对主管部门参与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工程项目信息核查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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