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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6,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节约能源法:实施8年为何“空置”

    今年7月发布的《2006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公报》显示,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0.8%,实现今年单位GDP能耗下降4%左右的目标相当困难,运用法律手段约束能源消耗已是当务之急。然而,{TodayHot}我国早在1998年就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至今已有8年多。遗憾的是,根据有关资料,8年来各地不断上马的各类工程项目中,浪费能源现象普遍存在,却很少有因为节能设计不合格而被叫停的,单位或个人因浪费能源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事例也几乎找寻不到。     “谁来管” 权责不清     长期关注、参与节约能源法修订的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节约能源法的‘空置’,不能简单归咎于普法的力度不够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高,法律本身的种种缺陷是更深层次的原因。”今年3月,经过一段时间的初步调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领导小组组长傅志寰向媒体公开透露:现行节约能源法存在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HotTag}规定不明确,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     据了解,现行的节约能源法虽然体现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但未明确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目前的情况是主要由发展改革委内的能源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对具体执法机构也没有明确规定,而“如果没有一支基层的、有处罚权的执法队伍,再好的法律也很难落到实处”,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说。     “怎么管” 赏罚不明     目前,我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节能计划制度,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淘汰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用能产品标识制度,节能技术开发、产品生产鼓励制度等六项。其中几乎没有针对企业和普通老百姓的财政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而且有关规定多是“鼓励”、“支持”这样的政策宣言式语言,同时法律强制力不足,也缺乏可操作性。     对此,节约能源法修订专家组一致提出的建议是:政府应该运用财税、价格、金融、政府采购等调控手段以及利用经济规律激励和引导能源合理消费。美国2005年修订的能源政策法对普通消费者和企业,就设立了许多颇有吸引力的经济奖励条款。例如,凡是购买新型燃料汽车的消费者,可以得到最多3400美元的减税待遇;对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则给予税收优惠。同时,美国还实行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康涅狄格州法律规定:违反规定的任何人,当处250美元以下的罚款。每一项违反均构成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并且每持续一天亦均构成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而我国节约能源法几乎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修订组还认为,不仅应强化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监管,还要鼓励企业自律和生产商的互相监督,促进行业协会内的监督和公众参与体制的完善。王灿发教授认为鼓励企业之间和行业协会内的监督是公平竞争的体现:“每个生产商都要确保竞争对手也承担同样的守法成本。而目前我国就是欠缺这样一种机制,使节能单纯依靠自发行为,导致了节能型企业没有积极性甚至转向高能耗,高能耗的企业则变本加厉地浪费能源。”     与此同时,公众的节能意识、公众对企业和政府的监督意识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王灿发教授向记者透露,在修订节约能源法的过程中,专家组一致呼吁要尽快出台公益诉讼制度,每个人都可以对浪费能源等行为依法进行起诉,不仅监督企业的使用能源行为,也有效监督政府实施监管的行为,从而大大增强执法的效果。   “管什么” 范围不广     此次修订节约能源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调整范围。傅志寰说,现行的节约能源法偏重于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的节能缺少具体规定,甚至没有涉及。而仅在建筑领域,高能耗建筑在全国既有建筑中的比例超过95%,建筑能耗已占全国总能耗的27.5%。     现行节约能源法对节能标准的制定亦不容乐观,没有制定出相应细致的制约标准而且节能标准的覆盖面较窄。目前,我国仅有120多项国家节能标准、60多项可再生能源标准,大部分工业用能设备仍没有能效标准,许多能耗标准由于长期未更新,已远远落后于当前的能源形势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很多发达国家的节能标准覆盖范围普遍较广,以日本为例,他们不仅对能源消耗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而且对日常用品如汽车、空调、冰箱、照明灯、电视机、复印机、计算机、磁盘驱动装置、录像机等产品都有严格的节能标准,并在规定的年限里有相应的能耗递减率。     另外,我国地域广阔,能源资源分布不均,各地三大产业的发展程度均有差异,地区之间能耗水平也参差不齐。然而,现行的节约能源法没有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节能的地方标准留下空间。 建议修订方案有望年内出台     据测算,目前我国的节能潜力约为3亿吨标准煤,相当于2005年能源消费总量的13.5%。但要保障节能目标的实现,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就成为不二法门。     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37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节约能源法。3月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起草组在京成立,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在接下来的4个月里,相关部门、研究单位和专家着手进行专题研究,对现行节约能源法进行评估,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进行全国性的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为立法调研。而更早的调研工作由发展改革委启动于3年前。     7月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透露:10月中旬将形成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下旬争取提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而来自权威机构的最新消息称,节约能源法的建议修订方案可望年内出台。那么,以立法的形式制约能源浪费,将成为国家节能降耗战略决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并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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