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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的要求、质量控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 标 准 适用于挤压、锻造及其他加工方法使用的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毛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3 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 /T 3 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 /T 3 246(所有部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GB /T 6 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 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 /T 4 89-2005 细晶铝锭


YS /T 4 91-2005 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


YS /T 4 92-2005 铝及铝合金成分添加剂


YS /T 6 00-2005 铝及铝合金液态测氢试验方法


YS /T 6 01-2005 铝合金熔体净化用泡沫陶瓷过滤板


3 要求


3.1 牌号、状态、规格


铸 锭 的 牌号、状态及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铸 锭 的 化学成分应符合GB/丁319。的规定。


3.3 尺寸允许偏差


铸 锭 的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低倍组织


铸 锭的低倍组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显微组织


均 匀 化 状态铸锭的显微组织不允许有过烧


3.6 外观质t


3.6,1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拉裂、气泡及腐蚀斑点


3.6.2 直径小于30 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1.s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直径30mm一5O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2.o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


3.63 允许有经过铲凿修整过且不大于Zmm的机械碰伤,但机械碰伤应不多于四处。


3.6.4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高出基面1.smm的金属瘤。


3.6.5 铸锭表面应清洁、无油污。


3.6.6 铸锭端面不允许有飞边及毛刺。


4 质t控制


铸锭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铸 锭 化 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应按G/BT6987进行。


5一2 尺寸测且方法


用 相 应 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5.3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铸 锭低 倍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4 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均 匀化 铸 锭的显微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5 外观质f检验方法


一 般 以 目测检验外观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打磨法确定表面缺陷的深度。


6 检验规则


6. 1 检查与验收


6.1.1 铸锭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


证明书


6.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6.2 组批


铸 锭 应 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次、状态、规格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 批 铸 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低倍组织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均匀化状态铸锭还应检验显


微组织


6.4 取样


产 品 取 样应符合表4规定。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 1 化学成分分析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5.2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可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交货,不合格报废。


6.5.3 低倍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供方重新取样进行重复试验。取样方法是:对有低倍缺陷的铸锭从其头、尾两端各切掉400 mm后,再切取低倍试片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合格,可全批交货,如其中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全批报废,或由供方逐根检查,合格者交货。


6.5.4 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全批报废


6.5.5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重新加工处理,合格者交货,仍不合格者报废。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飞标志


7.1.1 每根铸锭的端面打上牌号、熔次号、及检印。


7. 1.2 每一捆铸锭应设有两处标签,注明:


a) 供 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


7,2 包装、运翰、贮存


铸锭 为 裸 件包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运输及贮存按照GB/T3 199的规定进行。


7.3 质C E明书


每 批 铸 锭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 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


f) 规 格;


9) 净 重 和件数;


h) 各 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本 标 准编号;


j) 出 厂 日期或包装日期。


8 合同内容


订 购 本 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 品名称;


6) 牌 号;


c) 状 态;


d) 尺 寸规格;


e) 重 量;


f) 本 标 准编号;


R) 特 殊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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