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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深圳市水务行政许可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建节水设施

    据悉,《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了取水、排水等9项行政许可事项。     该《办法》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规定,城市供水工程包括供应自来水、管道优质饮用水、中水、海水等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含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及用户供水设施,城市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海水利用或其他节水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可行性研究(立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政府有关建设投资管理办法,{TodayHot}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提交经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该《办法》规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管径200毫米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建设的新增年设计用水水量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供水设施须向市水务局申请,其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权在各区水务主管部门。      此外,《办法》还对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城市排水许可等七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城市管道供水经营项目审批规定,采用招标、招募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申请人在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书和《深圳市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证书》后,方可在深圳市的一定区域内从事城市管道供水(含自来水、直饮水、中水、海水)经营。      城市排水许可准许生产、经营、施工等单位或个人接通雨污水管道并向污水管道排放污水,但排水单位或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须达标后排放,按规定建设好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重点排污工业企业须在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检测装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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