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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中国钢企购并要加强逐利性

   中国钢铁企业间将展开大规模购并已成为共识。 我们研究了一些已发生的购并案例,发现在大多数案例中并没有体现出企业购并的趋利性,即购并主体主要考虑的是购并后的规模而不是增加企业的盈利水平。如果继续这一思路,钢铁企业间购并是很难持久健康地发展下去。《中国证券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变规模性购并为趋利性购并    毋庸置疑,钢铁产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特征,通过购并扩大规模,对提升中国钢铁企业的效率、增加产品的种类和提高产品的质量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不幸的是由于中国金融和投资体制的缘故,规模增大同时,增加的利润有很大一部分被投资产生的财务费用吞噬了,同时企业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考虑到企业要长期在变化不定的金融环境下还本付息,有些企业的盈利水平应该是下降而不是增加了。    众所周知,中国有众多的钢铁生产企业,而且大多数规模偏小。据统计2004年底,我国联合钢铁企业(产铁产钢)达871家。其中,国{TodayHot}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07家,民营及民营控股企业706家,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58家。年产粗钢500万吨以上的企业只有15家,合计产粗钢只占全国总量的44%。到2005年底,年产粗钢500万吨以上的企业也只有18家,合计产粗钢只占全国总量的46.36%。这样众多的钢铁企业散布在各地,可以想见,除了一些大中型,而且占据良好的地理位置的钢铁企业之间的购并有可能产生规模效应外,大中型钢铁企业和小型钢铁企业之间、小型钢铁企业之间的购并,由于并不能产生人力资源的节约和能源消耗的降低,也不能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和优化产品生产的分工,因此这种购并所产生的规模并不容易形成规模效应。可能在政府的主导下,一些大型的钢铁企业将联合起来,但是中国数量过多的钢铁企业带来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仍不能够通过购并得到解决。    我们认为,中国钢铁工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产能过剩或产品结构不合理,而是近几年来快速增加、数量过多的钢铁企业消耗了过多的资源,引起了一系列社会和环境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设法减少中国钢铁企业的数量。    诚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对市场准入,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标准等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减少中国的钢铁企业。但就实际操作来说,仅这些还不够,能够有效的减少钢铁企业数量的因素是市场,只有占据这些企业的市场,才能够使这些企业退出生产的行列。现在的问题是怎样为企业间的购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企业不但能从占据市场而增加长远的盈利能力,而且能从购并中得到现实的利益,以减低购并的成本。特别是我们需要企业购并后可以不再维持被购并企业的生产,而是将其关闭,如果不对这些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在现阶段是很难实现的。    ——开发金融工具推动购并    除了要恢复了企业间购并的趋利性,政府又为企业间购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钢铁企业间的购并要想顺利地进行,还必须运用必要的金融工具。在我们研究的案例中,除了政府主导下无偿划转以外,发生实质性资金转移的{HotTag}购并,大多数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而且大多数银行贷款是流动资金贷款即短期贷款。钢铁产业是技术、资金、资源、能源密集型产业,由于这些特征使钢铁企业均有很大的固定资产,这使得钢铁企业间的购并需要巨大的资金。如果没有品种较多的金融工具供企业选择,筹集购并的资金将给钢铁企业带来很大的困难。    值得大力发展的金融工具首推产业基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外国大的钢铁集团频频试图收购中国的钢铁企业,其目标是中国巨大的钢铁市场。境外投资者以及中国民营企业也纷纷寻求进入中国钢铁行业,通过采用产业基金的形式可以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间接进入中国钢铁行业的投资机会,而减少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钢铁行业的行为。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产业基金法,使设立产业基金困难重重。另外还可尝试政策性产业基金,解决关闭落后没有收购价值的小钢厂等问题。    此外,中国钢铁企业间的购并还需要中介组织,主要是指投资银行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各种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他们也是钢铁企业的购并工具。如果没有这样的中介组织为钢铁企业提供从目标发现、价值评估、购并方案的设计和资金融通甚至直到购并后的企业整合等诸方面的专业服务,钢铁企业间的购并也是很难顺利进行。特别是购并后大量的被购并企业的关闭,将会是中国钢铁企业购并的特色,如果缺少了提供这方面专业服务的中介组织,中国钢铁企业间的购并也将会变得很困难。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钢铁企业间的购并,主要的目的应该是占领市场,减少竞争对手,从而增加企业的盈利水平。对于盈利水平高的企业应该给与降低税收的鼓励,以激励钢铁企业采取包括购并在内的各种方式提高自己的盈利水平。其次对于钢铁企业购并后将被购并企业退出钢铁生产的,其所产生的资产损失,应该在一定的时期内允许从税收中扣除。第三、应该允许钢铁企业发生购并后统一纳税,使钢铁企业可以通过购并平衡税负。为此,中央政府应该给由于钢铁企业被购并而减少收入的地方政府一定的补贴,比如改变税收分配比例等,以减少阻力。第四、允许钢铁企业自由转让退出钢铁生产的被购并企业的土地。第五、尽快颁布产业基金法和风险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规,鼓励金融创新,以开发出更多的金融工具。第六、鼓励发展购并的中介组织,对从事购并业务的中介组织,应该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期。采用这些办法,可能会使政府减少一定的税收,但这是社会所付出的必要成本,比起采用其他办法治理由于数量过多的钢铁企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样的成本应该是低得多的。《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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