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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可膨胀石墨

标准名称 可膨胀石墨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Expansible graphite
标准号 GB10698-89
标准发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标准发布日期 1989-03-16批准
标准实施日期 1989-12-01实施
标准正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膨胀石墨产品的等级、牌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可膨胀石墨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3520 石墨粒度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可膨胀石墨 经特殊处理后遇高温可瞬间膨胀成蠕虫状的天然晶质石墨。 3.2 膨胀容积 单位质量的可膨胀石墨在规定的温度下膨胀后的体积,mL/g。 4 产品牌号、等级 4.1 可膨胀石墨根据纯度和粒度划分成不同的牌号。纯度按灰分的大小分为Ⅰ、Ⅱ、 Ⅲ、Ⅳ、Ⅴ五个等级。 4.2 每个牌号根据灰分、水分、筛余量分为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三个等级。 4.3 牌号由代号、粒度、纯度等级组成。例:KP500-Ⅱ,KP为可膨胀的汉语拼音缩写,500 表示粒度为500μm,Ⅱ表示纯度等级为Ⅱ等。 5 技术要求 各牌号、等级的可膨胀石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 │膨胀容积│ 灰分 │ 水分 │ 筛余量 │ │ 牌号 │ mL/g │ % │ % │ % │ 挥发分 │pH值 │ ≥ ├───┬───┬───┼───┬───┬───┼───┬───┬───┤ % │ │ │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 │ ────┼────┼───┼───┼───┼───┼───┼───┼───┼───┼───┼────┼─── KP500-Ⅰ│ 200 │ │ │ │ │ │ │ │ │ │ │ ────┼────┤ │0.40 ̄│0.71 ̄│ │ │ │ │ │ │ │ KP500-Ⅰ│ 200 │〈0.40│ 0.70│ 1.00│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Ⅰ│ 150 │ │ │ │ │3.00 ̄│5.01 ̄│ │80.1 ̄│75.0 ̄│ │3.0 ̄ ────┼────┼───┼───┼───┤〈3.00│ 5.00│ 8.00│〉90.0│ 90.0│ 90.0│≤10.00 │ 5.0 KP500-Ⅱ│ 200 │ │ │ │ │ │ │ │ │ │ │ ────┼────┤1.01 ̄│2.01 ̄│3.01 ̄│ │ │ │ │ │ │ │ KP500-Ⅱ│ 200 │ 2.00│ 3.00│ 5.00│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Ⅱ│ 150 │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Ⅲ│ 150 │ │ │ │ │ │ │ │ │ │ │ ────┼────┤5.01 ̄│6.01 ̄│7.01 ̄│ │ │ │ │ │ │ │ KP500-Ⅲ│ 150 │ 6.00│ 7.00│ 9.00│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Ⅲ│ 100 │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Ⅳ│ 150 │ │ │ │ │ │ │ │ │ │ │ ────┼────┤9.01 ̄│10.01 │11.01 │ │3.00 ̄│5.01 ̄│ │80.1 ̄│75.0 ̄│ │ 3.0 ̄ KP500-Ⅳ│ 150 │ 10.00│  ̄ │  ̄ │〈300 │ 5.00│ 8.00│〉90.0│ 90.0│ 80.0│≤10.00 │ 5.0 ────┼────┤ │ 11.00│ 13.00│ │ │ │ │ │ │ │ KP500-Ⅳ│ 100 │ │ │ │ │ │ │ │ │ │ │ ────┼────┼───┼───┼───┤ │ │ │ │ │ │ │ KP500-Ⅴ│ 100 │ │ │ │ │ │ │ │ │ │ │ ────┼────┤13.01 │14.01 │15.01 │ │ │ │ │ │ │ │ KP500-Ⅴ│ 100 │  ̄ │  ̄ │  ̄ │ │ │ │ │ │ │ │ ────┼────┤ 14.00│ 15.00│ 18.00│ │ │ │ │ │ │ │ KP500-Ⅴ│ 80 │ │ │ │ │ │ │ │ │ │ │ ────┴────┴───┴───┴───┴───┴───┴───┴───┴───┴───┴────┴─── 6 试验方法 6.1 试样及其制备 6.1.1 取样方法 按本标准7.2条进行。 6.1.2 试样的制备 将取得的样品倒在牛皮纸上,用翻滚法混匀(至少翻滚15次),用制样铲压制成圆台状, 用点取法取出两份各50g的试样留作筛分用;用同样的方法取出25g试样装入磨口瓶中留作 其他试验用。 6.2 水分的测定 6.2.1 仪器 a.天平:感量为0.0001g; b.烘箱:温度可以控制在100±5℃; c.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d.称量瓶。 6.2.2 测定步骤 称取约1g试样,精确至0.0001g,放入烘至恒重的磨口称量瓶中,置于100±5℃的烘箱 内,打开瓶盖,烘2h,立即取出,盖上瓶兽,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 6.2.3 结果计算 水分的百分含量X(%)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m1-m2 X=────×100 ………………………………………(1) m1 式中:m1——干燥前试样的质量,g; m2——干燥后试样的质量,g。 6.2.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见表2。 表2 ────────────────┬─────────────── 水 分 │ 允 许 差 ────────────────┼─────────────── ≤ 5.00 │ ≤ 0.20 ────────────────┼─────────────── 〉 5.00 │ ≤ 0.30 ────────────────┴───────────────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3 粒度的测定 按GB3520中2.1条干筛法进行。 6.4 pH值的测定 6.4.1 仪器 a.酸度计:精度为±0.02pH; b.天平:感量为0.001g; c.烧杯:100mL; d.量筒; e.滤纸。 6.4.2 测定步骤 准确称取1.000g试样,置于100mL烧杯中,用量筒量取50mL蒸馏水,倒入烧杯,用玻璃 棒搅拌100min,立即用干燥滤纸过滤。用酸度计测定滤液的pH值。 6.4.3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不大于0.10。 若平行测定结果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5 膨胀容积的测定 6.5.1 仪器 a.高温炉:温度可以控制在900 ̄1000℃; b.天平:感量为0.001g; c.石英烧杯:200mL;透明且有刻度,最小刻度为5mL; d.坩埚钳。 6.5.2 测定步骤 称取适量试样(度样量应满足试样膨胀后的体积在100mL以上),精确至0.001g,置于已在 900 ̄1000℃的高温炉内灼烧5min的石英烧杯中,立即放入900 ̄1000℃的高温炉内,不关炉 门,视不膨胀为止,立即取出,读取试样膨胀后的体积(读取顶面最高点和最低点对应刻度 的平均值)。 6.5.3 结果计算 膨胀容积X[1](mL/g)按式(2)计算,计算结果修约至整数: V X[1]=── ……………………………………… (2) m3 式中:V——膨胀后试样体积,mL; m3——试样的质量,g。 6.5.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见表3。 ────────────────┬─────────────── 膨胀容积 │ 允许差 ────────────────┼─────────────── 〉200 │ ≤ 30 ────────────────┼─────────────── 100 ̄200 │ ≤ 20 ────────────────┼─────────────── 〈100 │ ≤ 10 ────────────────┴───────────────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6 挥发分的测定 6.6.1 仪器 a.天平:感量为0.0001g; b.高温炉:温度可以控制在400±20℃和900 ̄1000℃; c.干燥器:内装变色硅胶; d.坩埚钳:50mL,单层盖; e.坩埚钳。 6.6.2 测定步骤 称取约1g在100±5℃的烘箱中预先烘干2h的试样,精确至0.0001g。放入预先在900 ̄ 1000℃的高温炉内灼至恒重的50mL瓷坩埚中,盖上盖子,放入400±20℃的高温炉中, 关闭炉门,灼烧1h,取出冷却2min,移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 6.6.3 结果计算 挥发分的百分含量X[2](%)按式(3)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m4-m5 X[2]=────×100 ………………………………………(3) m4 式中:m1——灼烧前试样质量,g; m2——400±20℃灼烧后试样的质量,g。 6.6.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不大于0.7%。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6.7 灰分的测定 6.7.1 仪器 同6.6.1。 6.7.2 测定步骤 将做完挥发分的试样连同坩埚(不加盖)一起放入900 ̄1000℃的高温炉内,炉门不要关 严。灼烧至无黑色斑点为止,取出冷却2min,移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量,再放入高温 炉中灼烧30min,用同样方法冷却,称量,直至两次称量相差不大于0.3mg为止。 6.7.3 结果计算 灰分的百分含量X[3](%)按式(4)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m6 X[3]=──×100 ………………………………………(4) m5 式中:m6——900 ̄1000℃灼烧后的试样质量,g; m5——同式(3)。 6.7.4 允许差 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平行测定结果的允许差见表4。 表4 ────────────────┬─────────────── 灰 分 │ 允许差 ────────────────┼─────────────── 〉9.00 │ ≤ 0.40 ────────────────┼─────────────── 2.00 ̄9.00 │ ≤ 0.20 ────────────────┼─────────────── 〈2.00 │ ≤ 0.10 ────────────────┴─────────────── 若平行测定结果之差在允许范围内,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否则,应重新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批量 同一牌号同一等级的可膨胀石墨以200袋为一批量,不足200袋者,也按一批量计。 7.2 取样 7.2.1 袋装可膨胀石墨产品采用等距抽样,即每一批中每隔n-1袋,在该袋中抽取至少 50g。 7.2.2 每一批取样袋所代表的袋n按式(5)计算,计算的n值保留整数。 N n=── ……………………………………… (5) 10 式中:N——每批产品的总袋数。当N小于10时,应在每一袋中抽取。 7.2.3 取样时,用取样钎从袋口垂直插入袋的二分之一处取样。所取总样量不小于500g。将 所取样品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为两个250g,一份送检,一份备查。 7.3 判定规则 7.3.1 每批产品均应对所要求的六项指标全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7.3.2 凡有任何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从同批量中重新取样,对该指标进行复检,以 复检结果为检验结果。 7.3.3 收货一方在收到产品一个月内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以备样重新复检。 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 可膨胀石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要坚固、整洁。包装材料为:同层塑料袋、 外层塑料编织袋。每袋净重25±0.1kg。 8.2 标志 袋上必须印有商标、生产单位、牌号、等级、批号和生产日期。 8.3 运输 运输中应防雨、防曝晒、防破包。 8.4 贮存 本品能释放出酸,故要求有专用库房。不同牌号等级的产品应分别堆放,库房应通风 良好,防水浸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咸阳非金属矿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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