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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15-08-25,来源:中国建材-商业资讯,作者:

建设房屋应该取得哪些合法手续

     王某于1994年取得一块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分别于1998年、1999年在该土地上建了一栋平房和一栋二层楼房,这二栋房屋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但王某在建房时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1年8月10日,市建设委员会向王某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王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两栋房屋属违法建筑,且其建筑物占用了部分路面,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之规定,限王某自收到该拆除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王某对{TodayHot}该拆除决定书不服,将市建设委员会起诉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诉称,自己建房所使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取得了合法用地手续。二处房屋属自己的私人财产,应得到法律保护,国家拆除私人住房,应给予充分合理补偿。故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因为自己在收到委员会的拆除决定书后自行对部分房屋进行了拆除,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委员会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    委员会辩称,王某未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故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建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故建设房屋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王某在未取得该证的情况下就实施建房,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维持了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对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亦予以驳回。  提 示   本案是一起拆迁行政命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王某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同时对王某提出的行政赔偿请{HotTag}求亦依法驳回。那么……    合法的建筑在建设之前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申请的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首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了该证后,方可到土管部门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后,需继续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竣工后,持相关证件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由此在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后,你所拥有的建筑物就是合法的建筑物。    本案中王某应否得到赔偿呢?    王某的房屋被拆除,其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损失,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有可能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取得国家赔偿。而本案中,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拆除决定书,法院已判决维持,即确认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故王某的赔偿请求的前提不存在,也就不能得到赔偿。    城市规划关系到一个城市的发展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生活环境,作为公民有义务遵守有关规定。为了我们居住的城市布局更加合理,为了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加美丽,每一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实施建设行为。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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