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贵港供电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格[2008]3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企业,广西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67l号)精神并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我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我区销售电价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改为“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二、关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对已经完成农网改造并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其电价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8]270号中的《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执行;趸售电价按照桂价格[2006]190号《广西电网趸售电价表》中的“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对未实施农网改造或农网改造未完成,仍然按台区抄表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其销售电价为:丰水期: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3053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3013元,35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3013元;枯水期: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4013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3953元,35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3953元。趸售电价为:丰水期: l—10千伏每千瓦时0.237元,35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237元;枯水期:1—10千伏每千瓦时0.307元,35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307元。 根据我局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规定,对未实施农网改造,仍按台区抄表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到户价格最高限价制度,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9元(低于此水平的,按实际执行)。 三、关于电价调整执行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规定,我区电价调整执行时间为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供电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对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中含有7月1日前用电量的,可按天数平均计算日均用电量,再根据7月1日调价后的实际用电天数计算执行调价的电量和电费。 上网电厂的电价调整从7月1日起上网电量执行。 四、关于原“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中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对本次电价调整前,在原“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类别中并按照“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执行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价,在电价调整后,仍然按照未调整前的电价水平执行。 五、关于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对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军工产品生产和军事动力用电一律按照1-10千伏的电价执行;对接在公用变压器上的军工产品和军事动力用电,基本电费原则上按该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计收。 六、蔗糖生产用电电价执行问题 我区蔗糖企业生产用电不分丰枯水期,一律按照基准电价执行。 七、基本电价执行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应与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容量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八、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问题 对并入销售电价中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已经完成农网改造并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中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为:丰水期每千瓦时0.151元,枯水期0.199元。 (二)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销售电价中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为: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10元;农业排灌用电每千瓦时0.08元。 (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独列帐并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交增值税。 抄送:自治区经委、财政厅、水利厅、移民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方电监局广西办事处,大唐集团广西分公司,国电集团广西分公司,华电集团广西分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电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