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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学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及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良好的环境;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构建“开放式、多模式”的办学格局,使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贯通,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升学机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市初中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毕业考试由各校自行组织命题、考试,评卷和质量分析;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市、县教育局分别组织市区和各县中考的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第二条  中考招生不设加分项目。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在同等的条 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初中阶段曾获市级以上奖励的应届毕业考生,以及父母有特殊贡献(如烈士、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的考生。     第三条 市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对市区的城乡学生要一视同仁。城区管辖的乡(镇)的初中毕业生与市区的城市初中毕业生均可以报名到市区的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就读;能提供住宿条 件的学校在同等的条 件下应尽可能接收各城区乡镇的初中毕业生就读。市三十三中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市区各乡(镇)初中毕业生。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依法鼓励企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并保护企业事业办学校的生源,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铁路系统工作的考生须回铁路系统举办的普通高中就读。其他企事业办高中学校要招收一定数量的市属考生,办有高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也可报名到市属普通高中或职业学校就读。     第五条 考生户口单独(父母常住户口皆不在我市)迁入我市市区投亲靠友的,如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南府发[1999]5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规定之列的,该生待遇与我市考生一样,但考生需向招生学校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如不属于《南宁市外来投资兴办实业,经商,购买商品房、受聘人员申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之列的。考生应回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需要在我市借考、择校就读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市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招办)同意后,可在我市借考,择校就读,所需费用按市物价局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市区以及邕宁县、武鸣县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下同),由市教育局根据南宁市教育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南宁市当年招生计划,结合各招生学校的教师、教室,教学设施和设备等办学条 件制定和下达指令性招生计划和指导性招生计划;其他招生学校,如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由自治区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根据各自所管辖的学校的办学条 件等情况制定和下达招生计划。     第七条 市区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县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参加中考的考生中录取新生,全市不统一划定市区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由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报名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并以该校最后一名被录取学生的分数为该校录取分数线。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一年多次招生,各招生学校可以从应(历)届初中毕业生中,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录取新生。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跨省招生,经批准后,各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跨地、市招生。     第九条  高中阶段学校继续实行“双向选择”的招生办法。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学校择优录取学生。各招生学校分别在市中招办指定的地点和本校内设立招生报名点,参加中考的考生凭中考准考证和中考成绩单直接到招生学校的报名点报名,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可凭初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到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市中招办不直接受理考生报名的有关事宜,也不统一分配落选的考生入学。     第十条 允许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学校在完成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比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项建设学校多招收一定数量的指导性计划生。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各学校统一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报名,录取时间段内,同时接受学生报名和录取新生。各招生学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按比例,分时段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和指导性招生计划,但各校必须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指导性招生计划的招生。在考生报名期间,任何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考生自由选择权,即不能阻止考生报名或退出,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学校应及时返还相关证件和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考生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计划招生必须严格实行“三限”,即限人数,限分数和限钱数。限人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招生计划招收新生,严格维持正常班额标准,不允许突破计划招生;限分数,指导性计划招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但最低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本校指令性计划招生分数线50分,若招生学校有特殊原因完成不了招生计划的,经市中招办批准后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除外);限钱数,即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各类学生收取赞助费。社会各界向学校的自愿捐赠,一律到市政府指定的建设银行捐资点办理手续,各校一律不准自行收取。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普通高中不能自行扩大指导性招生计划,如需扩招,须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扩招;中等职业学校如需招收综合高中班,须以书面形式报市中招办(一式二份),经市中招办同意后方可招生,并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如有违反,将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为了遏制初中择校借读的现象。鼓励小学毕业生就近升人初中就读,使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将二中、三中指令性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定向分配到市区各承担地段招生任务的初中学校。市二中和市三中先招收非定向的招生数,各初中学校再根据定向分配的招生数,在本地段生源参加中考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选送,使更多的初中学校都有学生能升人重点高中就读。定向分配的具体比例名额分配和新生录取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公示制度。招生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必须向考生公示以下内容:学校简介(含师资、设施,包括学生住宿等办学条件)、指令性招生计划、指导性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条件,报名的起止时间、录取时间、录取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比例、新生录取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招生学校持考生准考证,分数条 和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考生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名册到市中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提取学生档案。各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须由市中招办盖章 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随父母工作调动,户籍新迁人我市城区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必须持中考档案材料(即当地中招办证明,考生登记表、中考成绩单),户口簿及家长单位证明到市中考办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选择招生学校报名,由招生学校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1号)的要求,普通高中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应在规定时问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再由市教育局向自治区教育厅报批后方可举办,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后可逐步做到面向市外进行指导性计划招生。     第二十条 各招生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发展规划和教学实际,可在计划内招收一定数量的特长生。但应提前向市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布招收特长生的条 件,经过相关考核再公示预录取名单,最后报市中招办批准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实行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的专业,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班时间,收费应按物价部门审核的项目和标准在开班时收取。     第二十二条  我市市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必须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能力的各高中阶段学校要接收农民工子女人学,在人学条 件等方面与我市学生一视同仁,按择校生录取,不得违反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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