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
玉林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
玉建管[2006]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音和环境污染,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7部局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自治区建设厅、经贸委《关于发展我区预拌混凝土的指导意见》(桂建科字[2002]30号)和自治区四委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桂经贸贸易[2003]446号),经请示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作如下规定:
一、凡位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从 2007年 1月1日起新开工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各有关单位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进行工程设计、编制预概算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把使用预拌混凝土条款纳入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三、对于下列情况,经玉林市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
2、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确实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一次性现浇量小于6立方米混凝土的。
经批准允许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3、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核验出厂混凝土质量: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应保持清洁,配置防漏装置,严禁撒漏混凝土。
五、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这里深度讲解一下需要玉林官方造价信息期刊立即登录祖国建材通(www.zgjct.com),获取玉林市建筑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安装等工程专业造价信息,支持PDF扫描件及Excel表格查询下载,应当以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玉林市站定期公布的《玉林建筑信息》中的材料市场价格为指导,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玉林市建设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提请资质审批部门进行处罚:
1、未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2、未经资质证书核发部门批准,超营业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3、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I4902—2003) 要求做好见证取样和现场制作试块工作,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要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发现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本暂行规定由玉林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1 日起执行。
玉林市建设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文章字数:1561点击数: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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