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扣减EPC总价合同包干项目中清单内容未施工项目
EPC项目总价包干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能不能扣减?首先来看看几个定义: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对“价格清单”定义为: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表明价格的清单。
2、《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3.2.8条: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
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而不作为结算依据。
最后来看一个案例:
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清洁能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电力二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甘民终481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EPC总价清单范围内未施工内容不予扣除。
敦煌清洁能源公司认为,安徽电力二建公司未按中标文件及合同确定的范围与规定的规模标准进行设备的购置与安装,未按敦煌清洁能源公司批准的施工图组织施工,对部分施工内容擅自变更,偷工减料,未按投标文件与费用清单购置安装相应设备,对该部分款项应进行扣减,并提供案外人工程造价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说明予以证明。
后法院审理后认为审计为发包方单方委托(合同为总价合同,并未约定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且项目移交生产交接书载明没有遗留和整改项目,且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主体设计单位、主体施工单位、主体调试单位盖章确认。法院对于敦煌清洁能源公司要求扣减的诉请不予支持。
评论:注意区别EPC模式下合同签约合同价和合同总价的区别,根据《2020版合同》,签约合同价应包括具体价格清单,如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双方约定的其他金额;合同价格形式则明确了为“总价合同”,原则上“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发包方已经通过项目移交交接书等文件确认工程无遗留和整改的项目,对于发包方要求扣除的请求法院最后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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