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2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西房地产 估价机构动态监督核查合格名单并进一步 明确广西房地产评估监管要求的通知
桂建房〔2021〕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广西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人员执业情况动态核查的通知》(桂建函〔2020〕570号)安排,我厅依法对在广西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了动态监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现将核查合格的广西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不在名单内的机构为核查不合格。
结合本次动态核查结果,现进一步明确广西房地产评估监管要求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在我厅备案,规范执业行为并接受我厅监管。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各部门、机构、组织因工作需要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入围、考核、选聘活动的,应从依法备案且监管核查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选取。
二、擅自委托未经备案或监管核查不合格的机构开展房地产评估活动,或使用违规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或结论的,其风险和责任由委托方、使用方承担。
三、房地产评估报告应采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明确的法定形式,出具房地产评估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明确的法定程序。通过询价、预估、大数据计算等非法定形式和程序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的行为,依法不予认可。
附件:核查合格的广西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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