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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7-08,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医疗诊断证明

第1篇: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关于印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与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现对市卫生局1991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院病历及疾病诊断、病休证明管理若干规定》(津卫医字〔1991〕第517号)进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请照此执行。

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急诊病历管理请参照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仅供分享学习参考

第2篇:办理医疗诊断证明

办理医疗诊断证明办理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确定赔偿金额的最重要证据。但在具体案件诉讼中,非只要是诊断证明法院都应全部采用,还应通过对诊断证明的相关认证,综合案件全部情况确定。笔者认为关系诊断证明效力的因数有以下几点: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证据的特征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医疗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一种,也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在审理当中,应严格认证。

1、诊断证明的合法性:诊断证明一般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有的乡镇等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比较随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实。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伤者就医的医院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是疗伤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必须明确,不得出具如:“有的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便出具 “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等诊断证明。”等。

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实应认定为伪证,属无效证据,轻者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罚款、拘留。

2、诊断证明的客观性。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应建医疗档案,人民法院可到医院核实病历、处方,印证诊断证明书的真伪。 否则,诊断证明的客观性难以认定。对不客观的医院证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

3、诊断证明的关联性。诊断证明应确定因果关系,既确定是因交通事故导致!诊断证明内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说痊愈出院,后又说应再定期就诊、建议转院治疗等。对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处理。

二、赔偿义务人对诊断证明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综上所述:医疗、误工等费用该不该列入赔偿范围,不能单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就匆忙予以确定,而应当详细了解疗伤者的身体状况、精神面貌及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情况,看是否是必须的合理的。然后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作出公证的判决。

第3篇: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医疗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1、每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休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作为诊断证明之用。

3、遇到下列情况者,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1)凡涉及司法办案的需要,须接到公检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等应接到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3)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由医院有关部门(门诊部、医务科)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4)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附于病历之上,以便保存。

(5)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7)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诊断证明章,防止遗失。

医 务 科2012.01.01

诊断证明

急诊诊断证明

住院诊断证明

医院诊断证明书(共6篇)

开诊断证明(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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