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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06-23,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病案借阅岗位职责

第1篇: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病案借(调)阅范围:

1、再次住院病人的病案。

2、临床病例讨论会、死亡讨论会等调用病案。

3、科研、临床、教学需调用病案。

4、上级部门(如医保、卫生局、卫生厅部门)如检查所需的病案。

5、外院因公临时调阅。(公检法、患者单位、医疗保险等等)

6、医院医疗质量所需病案。

7、医疗纠纷处理所需的病案。

二、病案借(调)阅制度:

1、病案属法律档案,按国家档案法进行管理。

2、病案必须经病案室装订、立卷、质检后方可检阅。

3、住院病案原则上不外借阅。外单位需调阅病案,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处签字同意,提出借阅、摘抄、复印等等方式意见,并指出查找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处理。

4、凡本院医务人员,因医疗工作需要借(调)阅病案(指单份病案)者一律填写《病案借阅单》,须经科主任签字后,凭单到病案室一律办理借阅手续,在限期内完成。调阅再次入院病案,由管床医生填写《病案借阅单》,经相应诊疗组长(主治医生以上人员)签字后,方办理借阅,借阅期限为二周。

5、本院医务人员因科研需要借(调)阅病案(指多份病案),需提前通知病案室,填写《教学科研借阅病案登记表》,由科主任或

科教处处长审签,病案统计处长签字后方办理,一次借阅限20份,限期一月。

6、本院职工因病需要借(阅)病案者,需保?处处长审签后,方可办理借阅,限期1周。

7、凡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8、凡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或、进修、出国学习前均应归还所借病案。

9、非本院工作人员一律不代办病案病案借阅手续。

10、出院病案因特殊情况需补充完善,原则上出院三日内在病案室内完成。

11、借阅病案逾期未还,按每份每天5元累计罚款,逐月报财务科与个人考核挂钩。

第2篇:病案借阅流程

病案借阅流程

一、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二、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病历借阅人员须填写借阅病历申请表。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三、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四、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者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科长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五、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六、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七、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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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对于公检法、保险业及患者

1、可查阅或复制病历的人员有:A.患者本人。B.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C.保险机构。D.公安、司法机构。

2、由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医务科核准、注明复印内容,签字后由病案室人员核对、登记后予以办理。

3、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A、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B、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

C、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D、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着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医务科核定签字,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5、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6、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7、复印或者复制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务科加盖公章。

8、病案室对于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要作好登记,并保留有关证明资料。

二、对于院内医务人员

1、病案室要严格管理出院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3、因教学、科研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本院医师借阅病案,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

5、病人再次住院后,病人的主管医师持再住院手续(应用同一住院号)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后可借阅该病人病历。在病人出院时将病历交到病案室,并进行登记。

总之,新的医保制度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给医疗行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谁适应了新形势谁就会取得主动进而赢得更大的发展,加强病案借阅管理已成为医院管理的重要课题,只要我们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信因病案引发的医疗纠纷就一定能避免,病案也就一定能更好的发挥其在医、教、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4篇: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管理和充分利用病案,特定本制度:

2、病案室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3、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4、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生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5、为了保证病案借阅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6、公检法司等法律工作者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经医务科科长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7、患者及家属不得借阅病历,如有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8、借阅病案过程中借阅双方都应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时间3天,最长不超过7天。

9、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0、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制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11、院外不予借阅和借出,如确有特殊情况者,借阅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方可摘录病史,不得复印。如需借出,必须经业务院长批准,并同时交押金100,一周内按时归还,如数退还押金。

第5篇:病案借阅制度

病案借阅制度

一、本院医生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凡翻阅病案、应在病案室进行,未经允许不得带出室外。

二、本院各级医师均可查阅病案。实习、进修医师原则上不允许借阅,须经医教科主任签字并办理手续。

三、因临床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借阅10份以下的,病案人员可当场提借。如需大批量(最多不能超过30份)应当分批提借。

四、用于专题讨论或死亡讨论的病案须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同意及办理方可借出。

五、非直接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不得借阅。

六、病案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不得再借阅其他病案。

七、病案到期不归还,由病案管理人员通知本人两次,如不及时归还,从超过期限第三天起,每份病案每天扣20元。

第6篇:病案借阅申请单

借阅病案申请单

根据病历管理制度的要求,兹有科室,医生/护士借阅病历,病案号:,5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人及借阅科室负责保管所借的病案资料,如有遗失,借阅人和借阅科室承担全部责任。谢谢!

借阅人签名:

病案室人员签名:

年月日

归还病案日期:

归还病案人员签名:

病案室人员签名:

借阅病案申请单

根据病历管理制度的要求,兹有科室,医生/护士借阅病历,病案号:,5个工作日内归还。借阅人及借阅科室负责保管所借的病案资料,如有遗失,借阅人和借阅科室承担全部责任。谢谢!

借阅人签名:

病案室人员签名:

年月日

归还病案日期:

归还病案人员签名:

病案室人员签名:

病案岗位职责

读者借阅服务岗 岗位职责(共5篇)

病案室各岗位职责

病案统计岗位职责

病案科主任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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