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 通 部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函体法[1994]108号 江苏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交公[199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经公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细则》第五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况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 二、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后,是否要进行路产损害赔偿,赔偿多少,应根据我部和各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无具体规定,则应根据是否对路产造成损害及损害大小决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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