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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间:2020-10-13,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造价转注规定

1、关于注册造价师的转注有哪些手续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度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造价转注规定扩展资料知

造价师的职责

造价师是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 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道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回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2018年造价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

2、造价工程师转注

造价工程师转注册流程及材料:一、流程1、进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3、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填写用户名及密码登录; 4、进入个人信息库,省内变更进入“机构内变更”,跨省变更进入“机构外变更”; 5、修改填写有关数据; 6、修改有关扫描件(如01、02年已换证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将新证书重新扫描;职称有变更的 重新扫描新证书;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需扫描新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 7、继续教育情况需及时更新; 8、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需及时更新; 9、打印变更申请表; 10、数据上报; 11、如忘记密码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及注册证书原件到省造价站查询密码(省造价站不接受电话查询)。 二、提供变更书面材料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变更一式二份); 2、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如聘用单位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则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事代理委托合同、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件; 5、省直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直接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如注册单位属各地市管理的造价工程师需先去各地市造价站盖章、审核原件及审查网上资料后,再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 6、造价工程师领取新注册证书时需自带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3、造价工程师转注册

这是给你找的的变更注册的资料(详看第四章部分),还有每个地方都会有变更注册的通知你可以去当地的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http://gongcheng.kswchina.com/zjgc/新浪博主:快乐简单丰富 努力给在百度用户的好友们服务,一起努力快乐,简单生活,奋斗丰富的明天!!!

4、全国注册造价转注流程一年价格?

注册造价价格8万三年,一年3万,行情目前还在上涨!证书挂靠要注意的:1,挂证不挂章。(挂章有风险)2,验证付款。(不验证付款的话单位会拖很久才付款的)3,聘用协议算起时间是签订合同算起。(有些单位拿了证书很久才去注册)4,如果你能转社保到挂靠单位最好.(现在社保查的严格)挂靠要注意的就这些了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5. 身份证。6.学历证 7.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各省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 转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a.复印件 b.学历证复印件 c.执业资格证d.注册证书 e..执业印章 f.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注册工程师延续注册要提交什么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_^

5、2017年国家注册造价师初始和转注的区别

要求必须转注,否则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法,详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执业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1、关于注册造价师的转注有哪些手续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度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造价转注规定扩展资料知

造价师的职责

造价师是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 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道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回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2018年造价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师和二级造价师。

2、造价工程师转注

造价工程师转注册流程及材料:一、流程1、进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3、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填写用户名及密码登录; 4、进入个人信息库,省内变更进入“机构内变更”,跨省变更进入“机构外变更”; 5、修改填写有关数据; 6、修改有关扫描件(如01、02年已换证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将新证书重新扫描;职称有变更的 重新扫描新证书;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需扫描新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及劳动合同); 7、继续教育情况需及时更新; 8、工作经历及工作业绩需及时更新; 9、打印变更申请表; 10、数据上报; 11、如忘记密码者,需带本人身份证及注册证书原件到省造价站查询密码(省造价站不接受电话查询)。 二、提供变更书面材料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内变更一式二份); 2、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如聘用单位是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则还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人事代理委托合同、现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件; 5、省直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直接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如注册单位属各地市管理的造价工程师需先去各地市造价站盖章、审核原件及审查网上资料后,再到省造价站办理变更; 6、造价工程师领取新注册证书时需自带一张两寸彩色照片。

3、造价工程师转注册

这是给你找的的变更注册的资料(详看第四章部分),还有每个地方都会有变更注册的通知你可以去当地的机构咨询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http://gongcheng.kswchina.com/zjgc/新浪博主:快乐简单丰富 努力给在百度用户的好友们服务,一起努力快乐,简单生活,奋斗丰富的明天!!!

4、全国注册造价转注流程一年价格?

注册造价价格8万三年,一年3万,行情目前还在上涨!证书挂靠要注意的:1,挂证不挂章。(挂章有风险)2,验证付款。(不验证付款的话单位会拖很久才付款的)3,聘用协议算起时间是签订合同算起。(有些单位拿了证书很久才去注册)4,如果你能转社保到挂靠单位最好.(现在社保查的严格)挂靠要注意的就这些了初始注册需要个人提供的: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5. 身份证。6.学历证 7.报考单位的解聘证明(这个各省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不严格,则不需要这个证明,到时直接问挂靠单位是否需要就可以了) 转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a.复印件 b.学历证复印件 c.执业资格证d.注册证书 e..执业印章 f.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注册工程师延续注册要提交什么材料?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_^

5、2017年国家注册造价师初始和转注的区别

要求必须转注,否则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法,详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注册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执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第十四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三章执业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第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第十九条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法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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