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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资讯新闻
新闻时间:2020-08-15,来源:建筑培训,作者:

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1、在工程建设超出总造价10%,或新增工程量超过200万元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不一定,如果新增的量是因为原来没有算好,或是发生了一些细节上的变更,一般不会重新招。

比如一栋房子,原来招标估1000万,后来要1200万,这种不会。但是如果一栋房子招标,完成工程需要再加一栋很小的房子,这种就要看情况了。和原来的工程有连续性,而在一定数额内,就不需要重新招。

依据为《招标法》第42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按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修正概算

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2、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送审造价多计工程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第20条[工程量计算];(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附 件: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造价(预算)的完整步骤是什么

一般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与步骤一、单价法 1、收集、熟悉施工图预算的基础数据;2、计算整理工程量;、计算并汇总直接费;4、工料分析并汇总工料总用量;5、计算各项费用并汇总工程造价;6、编写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会审、设计变更、索赔等,暂估的确认;7、复核、装订、签章审批。 二、实物法 1、收集、熟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数据;2、计算并整理工程量;3、计算单位工程所需的工料和数量;4、计算并汇总直接费;5、计算各项费用并汇总工程造价;6、编写说明;7、复核、装订、签章及审批。 三、实物法与单价法不同处: 1、计算直接费的方法不同——单的计算简便,便于经济分析与比较;实的计算繁琐,但能动态反映建筑产品价格,符合价值规律。 2、进行工料分析的目的不同——单为价差调整提供数据;实为准确,完整求证单位工程直接费,而分析计算全部工料机用量。 各有特点,单适用手工编制预算,而实可用计算机编制,因为它储存有大量完整的价格信息系统。 目前通用的软件有: 鲁班软件Luban Soft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鲁班算量、鲁班预算、《造价师》。 北京豪力海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IDIC企业管理系统平台(菲迪克)。

5、政府如何规定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什么条件?

造价工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能力

造价工程师岗位涉及建设、设计、施工、咨询、金融单位及管理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从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中,围绕工程造价所进行的确定、优化、控制、管理等工作,以求资源的最有效的利用,确保建设项目效益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事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造价工程师报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级造价工程师(级别为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

6、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不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金证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工程总造价包括哪些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费用项目,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施工措施项目费、专项费用和税金组成。

(1)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采用全费用单价的形式进行编制,福建省称之为综合单价,它包含了完成分项工程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含风险金)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指市场价的人、材、机费用,人工费还应包括综合基价中的人工费附加的内容。

管理费指发生在企业、施工现场的各项费用,内容同综合基价的综合费用项目。利润(含风险金)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和市场因素,自主确定。

(2)施工措施项目费。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两种。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脚手架使用费、模板使用费、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和安装、拆除费用。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包括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总承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3)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同综合基价中的费用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4)税金。

税金与综合基价的规定相同。

(7)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按照所涉专业不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市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铁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城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不同,工程建设咨询又可分为前期决策阶段咨询、实施阶段咨询、结算审核阶段咨询、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等。

基本职能:

1 评价职能

工程造价是评价总投资和分项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评价土地价格、建筑安装产品和设备价格的合理性时,就必须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在评价建设项目偿贷能力、获利能力和宏观效益时,也可依据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也是评价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2 调控职能

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

3 预测职能

无论投资者或是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投资者预先测算工程造价不仅可以作为项目决策依据,同时也是筹集资金、控制造价的依据。承包商对工程造价的预算,既为投标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4 控制职能

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它对投资的控制,即在投资的各个阶段,根据对造价的多次性预算和评估,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企业的成本控制。

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造价管理一是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二是工程价格管理。

(2)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3)工程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订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

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

8、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来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自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百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度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问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答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

9、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是否有效

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10、“工程造价审计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的法律规定?

有。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

1、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漏报,结算资料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2、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宁夏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监察审计处、中介组织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初步意见要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沟通、协调,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或现场勘测查询的,应由监察审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共同与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工程造价时,须事先告知工程管理单位。

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需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察审计处或中介组织共同商议,由主持单位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送审计机构执行。

(10)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管理和预(结)算送审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调整、隐蔽工程等资料要完整,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

2、报送的竣工决算应附施工图纸(草图),工程计算稿等有关决算依据;

3、使用量较大的无价材料或暂定价材料,其价格需由实施单位与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考察确定;

4、审计人员要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参考资料: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

1、在工程建设超出总造价10%,或新增工程量超过200万元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不一定,如果新增的量是因为原来没有算好,或是发生了一些细节上的变更,一般不会重新招。

比如一栋房子,原来招标估1000万,后来要1200万,这种不会。但是如果一栋房子招标,完成工程需要再加一栋很小的房子,这种就要看情况了。和原来的工程有连续性,而在一定数额内,就不需要重新招。

依据为《招标法》第42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1)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按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工程造价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修正概算

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2、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3、送审造价多计工程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1月8日施行;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3月11日施行。(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2002年6月18日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条规定(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4)第20条[工程量计算];(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亿元的2倍;(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4000亿元;(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数54%;(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10%。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欠;(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价引起的价款;(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对性管理。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量权。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采信。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计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附 件: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造价(预算)的完整步骤是什么

一般土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与步骤一、单价法 1、收集、熟悉施工图预算的基础数据;2、计算整理工程量;、计算并汇总直接费;4、工料分析并汇总工料总用量;5、计算各项费用并汇总工程造价;6、编写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会审、设计变更、索赔等,暂估的确认;7、复核、装订、签章审批。 二、实物法 1、收集、熟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数据;2、计算并整理工程量;3、计算单位工程所需的工料和数量;4、计算并汇总直接费;5、计算各项费用并汇总工程造价;6、编写说明;7、复核、装订、签章及审批。 三、实物法与单价法不同处: 1、计算直接费的方法不同——单的计算简便,便于经济分析与比较;实的计算繁琐,但能动态反映建筑产品价格,符合价值规律。 2、进行工料分析的目的不同——单为价差调整提供数据;实为准确,完整求证单位工程直接费,而分析计算全部工料机用量。 各有特点,单适用手工编制预算,而实可用计算机编制,因为它储存有大量完整的价格信息系统。 目前通用的软件有: 鲁班软件Luban Soft上海鲁班软件有限公司——鲁班算量、鲁班预算、《造价师》。 北京豪力海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IDIC企业管理系统平台(菲迪克)。

5、政府如何规定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什么条件?

造价工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能力

造价工程师岗位涉及建设、设计、施工、咨询、金融单位及管理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从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中,围绕工程造价所进行的确定、优化、控制、管理等工作,以求资源的最有效的利用,确保建设项目效益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事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造价工程师报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级造价工程师(级别为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

6、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是否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

不需要重新审批和招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金证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工程总造价包括哪些费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费用项目,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施工措施项目费、专项费用和税金组成。

(1)工程量清单项目费。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采用全费用单价的形式进行编制,福建省称之为综合单价,它包含了完成分项工程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含风险金)等。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指市场价的人、材、机费用,人工费还应包括综合基价中的人工费附加的内容。

管理费指发生在企业、施工现场的各项费用,内容同综合基价的综合费用项目。利润(含风险金)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和市场因素,自主确定。

(2)施工措施项目费。

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措施项目费包括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两种。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脚手架使用费、模板使用费、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和安装、拆除费用。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包括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总承包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3)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同综合基价中的费用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

(4)税金。

税金与综合基价的规定相同。

(7)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按照所涉专业不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市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铁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城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不同,工程建设咨询又可分为前期决策阶段咨询、实施阶段咨询、结算审核阶段咨询、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等。

基本职能:

1 评价职能

工程造价是评价总投资和分项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评价土地价格、建筑安装产品和设备价格的合理性时,就必须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在评价建设项目偿贷能力、获利能力和宏观效益时,也可依据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也是评价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2 调控职能

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

3 预测职能

无论投资者或是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投资者预先测算工程造价不仅可以作为项目决策依据,同时也是筹集资金、控制造价的依据。承包商对工程造价的预算,既为投标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4 控制职能

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它对投资的控制,即在投资的各个阶段,根据对造价的多次性预算和评估,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对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企业的成本控制。

工程造价管理

(1)工程造价管理一是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二是工程价格管理。

(2)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

(3)工程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订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

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

8、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来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自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百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度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问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答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

9、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是否有效

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

10、“工程造价审计核减额超出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的法律规定?

有。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规定:

1、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文件、报表和资料应真实、完整,不多报、漏报,结算资料漏报者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2、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宁夏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监察审计处、中介组织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初步意见要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沟通、协调,需要与施工单位沟通或现场勘测查询的,应由监察审计处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共同与施工单位联系,核对工程造价时,须事先告知工程管理单位。

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结算的重大问题或施工单位异议较大的事项,需经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察审计处或中介组织共同商议,由主持单位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并与施工单位沟通后送审计机构执行。

(10)增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扩展资料:

《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施工管理和预(结)算送审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调整、隐蔽工程等资料要完整,相关人员要签字、盖章;

2、报送的竣工决算应附施工图纸(草图),工程计算稿等有关决算依据;

3、使用量较大的无价材料或暂定价材料,其价格需由实施单位与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考察确定;

4、审计人员要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参考资料:宁夏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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